『壹』 村民會議的議事規則和表決程序應當是怎樣的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的規定,村民會議的議事規則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村民會議的會期制度。法律雖沒有明確多長時間召開一次村民會議,但規定:「村民會議每年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並評議村民委員會的工作」,這就要求村民會議至少每年召開一次,來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但若有1/10以上的村民提議,應當召集村民召開村民會議,以解決特殊情況和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
(2)村民會議的召集和主持。一般村委會的召集和主持都是由村委會主任來擔任,但法律並沒有具體規定。若討論涉及與會成員利益的,為保持客觀公正,當事人應當迴避。
(3)村民會議的法定人數和決議通過方式。村民會議的法定人數是本村18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由本村2/3以上的農戶的代表參加,村民會議才是有效合法的。
(4)村民會議通過決議的方式必須是參加村民會議的人過半數通過才為有效。
『貳』 村民會議制度
一、村民會議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在村民自治體系中具有最高的決策地位,由村民委員會負責召集。
二、村民會議一般每年召開2次,村兩委聯席會或黨員大會、村民代表會議認為有必要召開村民會議並由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議時,可隨時召開。
三、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過半數參加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戶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方可有效。
四、村民會議對村民委員會全年工作進行審議,並評議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
五、村民會議行使《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的職權以及對村內其他重要事項作出決定。
『叄』 村民代表會議制度的內容
法律分析:一、村民代表由村民直接推選產生,村民代表要有一定的服務意識、公平公正等。
二、村民代表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由村民委員會主持。村黨支部書記、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小組長和駐村的各級人大代表,不是村民代表的,可以列席村民代表大會,發表意見。
三、議事內容。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民授權的以下內容:村提留的收繳和使用,村幹部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和標准,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村辦公益事業需要村民負擔的事項,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和集體經濟項目承包的方案等。
四、議事原則。村民代表在議事過程中,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所議的內容及作出的決定不得與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和省的法律、法規相抵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二十五條 人數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設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和村民代表組成,村民代表應當占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的五分之四以上,婦女村民代表應當占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戶至十五戶推選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組推選若幹人。村民代表的任期與村民委員會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連選連任。
村民代表應當向其推選戶或者村民小組負責,接受村民監督。
第二十六條 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代表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代表會議。
村民代表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方可召開,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
『肆』 村民代表會的召開程序
會議程序主要是:
1、宣布開會。會議主持人(村委會主任)報告本次會議人數,宣布符合法律規定,本次會議召開有效。
2、報告上次會議所作決定的執行情況。
3、提出本次會議的議題。
4、討論和審議。
5、表決與通過。表決有兩種方式:一是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問題且分歧較大的,可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二是一般性議題且基本達成共識的,可採用舉手錶決的方式。
省級地方性法規中有的規定要過「本村全體村民代表的半數以上」,有的規定要過「本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的規定要過「參加會議代表的半數以上」,才為通過。這個問題必須要嚴格按照本省的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規定執行。
6、小結。由會議主持人對本次會議取得的成果、經驗和存在的問題進行小結,也可以提出下次會議的議題和安排當前的工作。村民代表會議結束後,村民委員會應盡早將會議通過的決定,以公告的形式向村民公開公布,讓村民了解。這樣,才能使決定得到貫徹執行。
(4)村民會議制度免費版擴展閱讀:
職責:
1、宣傳貫徹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村民合法
權益,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促進村和村之間的團結、互助,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2、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3、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4、尊重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夥的合法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5、舉辦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伍』 村級議事協商制度
法律分析:按照議事為民、協商為民的要求,建立健全村議事協商制度,圍繞重點工作、民生實事、熱點難點以及迫切需要解決的矛盾糾紛,通過走訪座談、微信徵集、電話訪問等方式,多渠道收集議事協商事項。議題收集後,由村黨支部進行集體研究,合理確定議事協商議題和內容,並報鎮黨委政府備案。結合本村實際,董土營村探索建立了村級議事協商事項清單制度,將殯葬改革、環境衛生整治、社會救助救濟、雙代管理運行、廁所改造等32項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務、公益事業納入了村級議事協商目錄,通過議事協商維護了村民合法權益,提高了村民參與議事協商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法律依據:《村級組織工作規則》
第五條 完善村民委員會自治功能。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向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村民委員會定期向村黨組織匯報工作,村黨組織要提出具體意見建議,給予領導和指導。
第七條 發揮村務監督委員會監督作用。村務監督委員會接受村黨組織領導,對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負責,對村級事務決策、財務收支公開、村級'三資「管理、工程項目建設、惠農政策落實等進行監督。
『陸』 怎樣建立完善村民代表會議制度
(一)處理好四個關系,積極推進村民代表會議制度的協調發展。
1、處理好村民代表會議與其他村民自治內容實現形式的關系。
《村委會組織法》中將村民自治歸納為「三個自我」和「四個民主」,即「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民代表會議制度是村民實現「三個自我」和「四個民主」的主要渠道和基本載體」,實現「三個自我」和「四個民主」是村民代表會議的主要權責和所追求的目標,「三個自我」和「四個民主」的實現必須依靠村民代表會議,以村民代表會議為主要渠道和基本載體,他們之間緊密聯系。在村民代表會議制度建設中應協調好他們之間的關系,以村民代表會議為主要渠道和基本載體,建立起以實現「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為目的的一套體系和搞好村務公開等其他的民主管理形式;切實貫徹群眾路線,依靠人民群眾,充分發揮民主集中制原則,促進村民代表會議制度建設。
2、處理好村民代表會議與村民會議的關系。
《村委會組織法》中規定村民會議由本村十八周歲的村民、或每戶派代表組成,行使村民自治的村中的最高權力機關。按規定本來村中的事務只有村民會議才有決策、監督、管理權,但在現實中,每次都召開村民會議決策村中事務是根本無法實現的。在這種情況下,地方上自行採取了一種變通方法:用村民代表會議代替村民會議。某種程度上,村民代表會議與村民會議具有同等的權力。但實質上他們之間的關系只是委託關系,村民代表會議行使的職責必須經過村民會議授權,對村民會議負責。關乎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村規民約的修改和訂立、村委成員、村民小組長、村民代表的選舉和罷免等還是只有村民會議才有決策和選舉權。在村民代表會議制度建設中應該明確有關的村民會議授權事項,建立健全明確的規定和制度。
3、處理好村民代表會議與村委會的關系。
《村委會組織法》規定,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村委會與村民代表會議的關系相當於村委會與村民會議的關系一樣。村委會要向村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村民代表會議由村委會召集並主持。在村民代表會議議事范圍內的關乎村民利益的問題,村委會要提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民代表會議作出的決定,則由村委會組織實施。他們之間一個是決策權利機關,一個是執行機關,應處理好他們之間的關系。
4、處理好村民代表會議與黨支部的關系。
我國的國家性質和我黨的性質決定了村黨支部對村民自治賦有政治、思想、組織領導權。
在新形勢下,村黨支部對村民自治領導的一個重要方式,就是首先對村中重大事務進行研究,提出建議,然後提交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做出決定.在處理村民代表會議與村黨支部的關系時應注意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事,黨支部不能更改,如需變動,黨支部需提請村民代表會議重新議定;在執行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時,村黨支部和全體黨員應發揮模範帶頭作用,帶領村民認真實施;同時在村民代表會議制度建設中必須堅持黨的領導,搞好各項工作。
(二)抓好以下五個環節,完善村民代表會議制度。
1、村民代表會議基本制度建設。
從制度上明確村民代表會議是村民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基本形式,這是村民代表會議建設的基本要求。在村民代表會議制度建設中首先應以村民自治的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據,根據本村的實際情況,通過制訂村規民約的形式,明確規定出村民代表會議代表的條件 、村民代表的權利和義務、村民代表的產生辦法、村民會議對村民代表會議授權范圍、村民代表會議的議事內容和職能、村民代表會議的召集等保證村民代表會議正常運轉的基本制度,使村民代表會議的工作有法可依。
2、保證和提高村民代表的「質量」。
村民代表的素質直接關繫到村民代表會議的水平。保證和提高村民代表的素質首先要按村民代表的要求嚴格推選村民代表,並按選舉程序選舉村民代表,保證村民代表的「質量」,其次要經常對村民代表進行培訓教育,提高他們的科學文化政策法規素質,為他們參政議政提供條件,讓村民代表真正理解並切實做到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一切為了群眾,一切依靠群眾,做一名真正的村民代表。
3、村民代表會議的議事內容。
村民代表會議的議事內容可以概括成國家行政工作需村委會完成落實的事務和本村自己的事務兩大類。村民代表會議的議事內容在村民代表會議建設中不光要以村規民約的形式加以明確,而且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村民代表會議的議事內容還應該不斷擴大,逐步深化。如村務中的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村財務收支、村集體土地使用、計劃生育等重要問題就應該分別從村務中分離出來作為幾個獨立的議題,重點體現村民代表會議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4、村民代表會議決策的民主程序。
凡村裡的重大事項和村民關心的熱點事件,必須提請村民代表會議通過,才能實施;未經村民代表會議通過的不得實施。村民代表會議決策時必須有三分之二的代表參加,村民代表會議通過的決策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同時,表決方式要變舉手錶決為無記名投票表決,更好地體現村民代表的意志。
5、村民代表會議召開前後。
村民代表會議召開前應抓好二會:一會是知情通報會.每次村民代表會議召開之前召開村民代表知情通報會,將本次村民代表會議所涉及的內容,向村民代表說明,讓村民代表全面知情,也好留時間給他們聯系群眾,吸納群眾意見。另一會是意見協商會.這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村民代表與村委會、黨支部就這次村民代表會議所涉及的問題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為村民代表會議的順利召開提供堅實的基礎;二是村民代表就這次村民代表會議所涉及的問題徵求選民的意見,讓村民代表真正的代表村民行使表決權.
村民代表會議召開後也應做好三項工作:一是向村民公開會議的有關決議,並要求村民和村民代表按決議辦事。二是督查有關決議的施行情況。這樣既了解了有關內容的實施情況,又便於督促有關部門進行改進。三是村民代表會議的質量評估活動。會議召開之後,向村民了解征詢意見,對村民代表會議的質量進行評估,以此來發現問題,從而改進職代會的工作,提高村民代表的質量。
這二項工作應該由村黨支部牽頭,聯合村委會、村民代表會議協商實施。
(三)積極創新,深化村民村民代表會議制度建設。
村民代表會議制度是村民會議制度在村民自治實現形式上創新,它促進了村民會議制度的完善和村民自治的發展。同樣的村民代表會議制度在實現村民自治的形式上也可以創新,以促進村民代表會議制度的完善和村民自治的發展。
1、村民代表的五制。
一是競選制。村民代表的選舉產生必須通過村民推選或自薦、競職演說、群眾投票等程序產生。二是述職制。村民代表定期的向選民報告履行職責情況,接受員工群眾的監督評議。三是培訓制。每年對村民代表進行民主意識、管理知識、政策法規等方面的培訓,提高他們素質,保證決策質量。四是撤換制。對不履行職責、有違規違紀行為的代表進行及時撤換,保持代表隊伍的生機和活力。五是獎勵制。對能認真自覺履行職責、深受村民好評的代表,應給予適當的精神或物質獎勵,調動村民代表的積極性。
2、村民理財小組。
村民理財小組是由村黨支部提名,經村民代表會議代表表決通過產生的或採取無記名投票,由村民代表直接投票選舉,按投票多少直接在村民代表中選舉產生的成員組成的,對村級財務活動實施監督的工作機構。村民理財小組是村民代表會議的一個派生機構,它必須對村民代表會議負責。村民理財小組對村級財務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目的是加強財務管理,提高村級財務管理水平,促進集體經濟發展;它能克服村民代表會議制度的局限,深化和加強了村民代表會議監督管理職能。
3、村民旁聽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代表列席村委會辦公會。
在村民代表會議召開期間,村民可以通過事先申請旁聽村民代表會議,同樣在村委會召開辦公會議時,村民代表也可以通過申請列席村委會辦公會,這樣能更好的讓群眾了解決策的過程、目的,使決策更能體現村民的意志,使決策更科學更民主,密切村幹部與代表、代表與村民、村民與村幹部的關系,促進村民代表會議的制度建設。
4、民主議政和民主評議村幹部制度。
民主議政和民主評議村幹部是以村民代表為主體,在定期召開民主議政會和民主評議村幹部活動中,對兩委幹部的工作進行評議、質詢,民主評議的結果是對村幹部使用的重要依據,加強村民代表會議的監督作用。
『柒』 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制度
法律分析: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決策機制和公開透明的工作原則;實行村務公開制度;實行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二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決策機制和公開透明的工作原則,建立健全各種工作制度。
第三十條 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
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下列事項,接受村民的監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及其實施情況;
(二)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方案;
(三)政府撥付和接受社會捐贈的救災救助、補貼補助等資金、物資的管理使用情況;
(四)村民委員會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的情況;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
前款規定事項中,一般事項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財務收支情況應當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隨時公布。
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所公布事項的真實性,並接受村民的查詢。
第三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三十二條 村應當建立村務監督委員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務監督機構,負責村民民主理財,監督村務公開等制度的落實,其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中推選產生,其中應有具備財會、管理知識的人員。村民委員會成員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村務監督機構成員。村務監督機構成員向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負責,可以列席村民委員會會議。
第三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實行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審計包括下列事項:
(一)本村財務收支情況;
(二)本村債權債務情況;
(三)政府撥付和接受社會捐贈的資金、物資管理使用情況;
(四)本村生產經營和建設項目的發包管理以及公益事業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情況;
(五)本村資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體資產、資源的承包、租賃、擔保、出讓情況,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情況;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審計的其他事項。
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部門、財政部門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審計結果應當公布,其中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當在下一屆村民委員會選舉之前公布。
『捌』 村民代表會議怎麼開
村民代表會議制度是村民自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許多村級事務要通過村民代表會議來討論決定。但是,村民代表會議究竟該怎樣開?應該議論哪些事項?議事的程序有哪些?這些問題在許多地方並沒有明確的答案。四川省彭山縣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彭山縣村民代表會議制度》,對如何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做出了具體規定,現將相關條文摘登如下,供各地參考。
第十一條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特殊情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議,可以臨時決定召開。
第十二條村民代表會議根據村民會議授權,討論決定下列事項:
討論修改本村的村民自治章程草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二)討論決定本村的全年工農業生產計劃及主要措施;
(三)討論決定村民的承包經營方案,審查重要經濟合同;
(四)審查全年財務收支預算和上年財務收支決算,審查村務、財務公開內容;
(五)討論決定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
(六)討論決定鄉鎮統籌的收繳方法和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准。審查村提留、集資款的收繳、使用和義務勞動工的安排;
(七)討論決定集體財物的管理和使用;
(八)審查人口出生計劃指標的安排、落實;
(九)討論決定村級建設規劃和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十)討論確認「五保」對象,審查救災救濟款、物的發放;
(十一)審議通過村民委員會個別成員的辭職報告,並在下一次村民會議上通報;
(十二)聽取和審議村民委員會年度工作報告,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
(十三)審查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村民代表會議的議題由村民委員會提出,也可以由村民代表單獨或聯名提出。村民代表單獨提出的議題須以書面形式報村民委員會同意後列入議題;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聯名提出的議題,必須列入會議議題。
第十四條村民代表會議的議事程序:
會前准備
1.村民委員會會同黨支部共同研究會議議題,討論提出解決議題的方案和保證措施。
2.提前2至3天,把召開會議的時間、地點、議題通知全體村民代表,以便村民代表有足夠時間就會議議題徵求所聯系村民的意見。
3.做好會議文秘工作,包括草擬和印製工作報告、財務收支報告、表決的決定、會議文稿、會議的統計報表、會議記錄簿等。4.布置會場。每次村民代表會應掛「××村第×屆村民代表會議第×次會議」會標,設立主席台,安排好代表座位和小組討論地點。
(二)會議議程
1.清點參加會議人數。村民代表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方能有效。
2.宣布開會。由主持人報告本次村民代表會議應到人數、實到人數、缺席人數,確認符合法定人數,宣布會議有效並報告列席人員名單。
3.報告上次會議決定的執行情況。由村民委員會負責人向參會代表匯報上次會議決定或決議執行情況,接受村民代表的監督和審查。
4.提出本次會議的議題。由會議主持人向村民代表報告本次會議的議題和初擬方案。
5.討論和審議。對會議的議題、初擬方案,要分小組進行討論。村民代表在村民代表會議上,可以自由地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討論後由各小組綜合、匯總代表的意見。
6.表決與通過。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對需要決定或決議的議題進行表決。村民代表會議表決一般採取兩種方式:一種是對重要議題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二是一般性的議題採取舉手錶決的方式。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應由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後方可生效。
7.會議小結。由主持人對本次會議的情況進行總結,並部署、安排工作。
(三)會議記錄
村民代表會議要指定專人記錄,記錄人要真實、客觀、全面地記錄會議的全過程。記錄主要包括:1.會議的人數及組織情況。2.會議的議題和主要內容。3.會議討論的主要意見。4.會議表決的情況和形成的決定、決議。村民代表會議結束後,村民委員會應對本次會議的資料(會議通知、工作報告、會議議題、會議討論情況、表決結果和通過的決定、決議等)進行整理,並立卷存檔,妥為保管,以備後查。
(四)村民代表會議做出決定或決議後,村民委員會必須盡快地以村務公開等多種形式,向廣大村民公布和宣傳。村民代表應及時主動地把會議的決定、決議傳達到聯系戶。
第十五條村民代表會議的議事原則。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和決策問題,必須堅持以下原則:不得與黨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相違背;保證上級行政任務的完成;少數服從多數;局部服從全局;保守秘密。
第十六條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和決定的問題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村民委員會在執行村民代表會議決定時應明確責任,分工負責,保證決定、決議的有效實施。並將組織實施的情況在下一次村民代表會議上報告。執行中遇到的重大問題,由村民委員會及時提交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完)
『玖』 村民議事會制度
法律分析:村民議事會工作制度. 一、村民議事會是由本村村民代表參加的參謀議事,民主監督村務的基層群眾性組織。. 二、村民議事會成員任期與村民委員會相同,每屆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三、村民議事會享有六大職權:. 對村內重大事務的參謀權; 對村委會計劃、報告的審議權; 對村幹部的執行政策情況的監督權; 對群眾意見與建議的收集、反映權; 對不合格的村委幹部要求罷免的建議權;
法律依據:《村民代表會議制度》 第二條 村民議事會議討論和決策問題的原則,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政策,少數服從多數,局部服從全局。所作出的決定和決議必須經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