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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懲治漢奸,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無規定者,仍�用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中華民國戰時軍律、刑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二 條通謀敵國,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為漢奸,處死刑或�期徒刑。
一、圖謀反抗本國者。
二、圖謀擾亂治安者。
三、招募軍隊或其他軍用人工、役夫者。
四、供給、販賣或為購辦、運輸軍用品或製造軍械�葯之原料者。
五、供給、販賣或為購辦、運輸穀米、麥面、雜糧�其他可充食糧之物品者。
六、供給金錢資產者。
七、洩漏、傳遞、偵查或盜竊有關軍事、政治、經�之消息、文書、圖畫或物品者。
八、充任向導或其他有關軍事之職役者。
九、阻礙公務員執行職務者。
十、擾亂金融者。
十一、破壞交通、通訊或軍事上之工事或封鎖者。
十二、於飲水、食品中,投放毒物者。
十三、煽惑軍人、公務員或人民逃叛通敵者。
十四、為前款之人犯所煽惑,而從其煽惑者。
犯前項各款之罪,情節輕微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
第 三 條曾在偽組織或其所屬之機關團體服務,憑藉敵偽勢�,為有利於敵偽或不利於本國或人民之行為,而為前條第二款以下各�所未列舉者,概依前條第一款處斷。
第 四 條前二條之未遂犯罰之。
第 五 條預備或陰謀犯第二條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有期徒刑。
第 六 條明知為漢奸,而藏匿不報,或有包庇或縱容之行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七 條故意陷害,誣告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依刑法規�,從事處斷。
第 八 條犯第二條第一項之罪者,沒收其財產之全部。
前項罪犯未獲案前,經國民政府通緝,而罪證確實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其財產之全部,其未獲案或於裁判前死亡,而罪證確實者亦同。
第一項未獲案之罪犯,雖未經國民政府通緝,而罪證確實者,得由有權偵訊之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准,先查封其財產之全部或一部,如系軍人,報由中央最高軍事機關核准之。
前項財產查封後,應卽報請國民政府通緝。
第 九 條依前條沒收或查封財產之全部時,應酌留家屬必須之生活費。
第 十 條依第八條第三項查封財產,得委託該管地方行政機關執行之。
執行查封之機關,應卽造具財產目錄,分別呈報行政院或中央最高軍事機關。
第十一條依本條例沒收或查封之財產,應由執行機關公告之。
第十二條明知為漢奸,將受沒收或查封之財產,而隱匿收買寄藏或冒名代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倂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十三條依本條例判決之案件,被告如系軍人,應於宣判後三日內,繕具判決正本,並令被告提出聲辯書,連同卷證,呈送中央最高軍事機關核定。但有緊急處置必要者,得敍明犯罪事實,適用法條及必須緊急處置理由,電請核示。
中央最高軍事機關對於前項呈核之案件,得行提審、派員蒞審或移轉管轄。
第十四條漢奸案件應迅速審判,並公開之。
第十五條曾在偽組織或其所屬機關團體擔任職務,未依本條例判罪者,仍應於一定年限內,不得為公職候選人或任用為公務員,其詳細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如系律師,幷應於一定年限內,禁止其執行職務。
第十六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❹ 有誰知道美國憲法的原文
http://www.dffy.com/faxuejieti/jd/200502/20050203215123.htm
序言
我們美利堅合眾國的人民,為了組織一個更完善的聯邦,樹立正義,保障國內的安寧,建立共同的國防,增進全民福利和確保我們自己及我們後代能安享自由帶來的幸福,乃為美利堅合眾國制定和確立這一部憲法。
第一條
第一款 本憲法所規定的立法權,全屬合眾國的國會,國會由一個參議院和一個眾議院組成。
第二款 眾議院應由各州人民每兩年選舉一次之議員組成,各州選舉人應具有該州州議會中人數最多之一院的選舉人所需之資格。凡年齡未滿二十五歲,或取得合眾國公民資格未滿七年,或於某州當選而並非該州居民者,均不得任眾議員。眾議員人數及直接稅稅額,應按聯邦所轄各州的人口數目比例分配,此項人口數目的計演算法,應在全體自由人民--包括訂有契約的短期僕役,但不包括末被課稅的印第安人--數目之外,再加上所有其他人口之五分之三。實際人口調查,應於合眾國國會第一次會議後三年內舉行,並於其後每十年舉行一次,其調查方法另以法律規定之。眾議員的數目,不得超過每三萬人口有眾議員一人,但每州至少應有眾議員一人 ; 在舉行人囗調查以前,各州得按照下列數目選舉眾議員 : 新罕布希爾三人、麻薩諸塞八人、羅德島及普羅維登斯墾殖區一人、康涅狄格五人、紐約州六人.新澤西四人、賓夕法尼亞八人、特拉華一人、馬里蘭六人、弗吉尼亞十人、北卡羅來納五人、南卡羅來納五人、喬治亞三人。任何一州的眾議員有缺額時,該州的行政長官應頒選舉令,選出眾議員以補充缺額。眾議院應選舉該除議長及其他官員 ; 只有眾議院具有提出彈劾案的權力。
第三款 合眾國的參議院由每州的州議會選舉兩名參議員組成之,參議員的任期為六年,每名參議員有一票表決權。參議員於第一次選舉後舉行會議之時,應當立即盡量均等地分成三組。第一組參議員的任期,到第二年年終時屆滿,第二組到第四年年終時屆滿,第三組到第六年年終時屆滿,俾使每兩年有三分之一的參議員改選 ; 如果在某州州議會休會期間,有參議員因辭職或其它原因出缺,該州的行政長官得任命臨時參議員,等到州議會下次集會時,再予選舉補缺。凡年齡未滿三十歲,或取得合眾國公民資格未滿九年,或於某州當選而並非該州居民者,均不得任參議員。合眾國副總統應為參議院議長,除非在投票票數相等時,議長無投票權。參議院應選舉該院的其他官員,在副總統缺席或執行合眾國總統職務時,還應選舉臨時議長。所有彈劾案,只有參議院有權審理。在開庭審理彈劾案時,參議員們均應宣誓或誓願。如受審者為合眾國總統,則應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擔任主席 ; 在末得出席的參議員的三分之二的同意時,任何人不得被判有罪。彈劾案的判決,不得超過免職及取消其擔任合眾國政府任何有榮譽、有責任或有俸給的職位之資格 ;但被判處者仍須服從另據法律所作之控訴、審訊、判決及懲罰。
第四款 各州州議會應規定本州參議員及眾議員之選舉時間、地點及程序 ; 但國會得隨時以法律制定或變更此種規定,惟有選舉議員的地點不在此例。國會應至少每年集會一次,開會日期應為十二月的第一個星期一,除非他們通過法律來指定另一個日期。
第五款 參眾兩院應各自審查本院的選舉、選舉結果報告和本院議員的資格,每院議員過半數即構成可以議事的法定人數 ;不足法定人數時,可以一天推一天地延期開會,並有權依照各該議院所規定的程序和罰則,強迫缺席的議員出席。參眾兩院得各自規定本院的議事規則,處罰本院擾亂秩序的議員,並且得以三分之二的同意,開除本院的議員。參眾兩院應各自保存一份議事記錄,並經常公布,惟各該院認為應保守秘密之部分除外 ; 兩院議員對於每一問題之贊成或反對,如有五分之一出席議員請求,則應記載於議事記錄內。在國會開會期間,任一議院未得別院同意,不得休會三日以上,亦不得遷往非兩院開會的其他地點。
第六款 參議員與眾議員得因其服務而獲報酬,報酬的多寡由法律定之,並由合眾國國庫支付。兩院議員除犯叛國罪、重罪以及擾亂治安罪外,在出席各該院會議及往返各該院途中,有不受逮捕之特權 ; 兩院議員在議院內所發表之演說及辯論,在其它場合不受質詢。參議員或眾議員不得在其當選任期內擔任合眾國政府任何新添設的職位,或在其任期內支取因新職位而增添的俸給 ; 在合眾國政府供職的人,不得在其任職期間擔任國會議員。
第七款 有關徵稅的所有法案應在眾議院中提出 ; 但參議院得以處理其它法案的方式,以修正案提出建議或表示同意。經眾議院和參議院通過的法案,在正式成為法律之前,須呈送合眾國總統 ; 總統如批准,便須簽署,如不批准,即應連同他的異議把它退還給原來提出該案的議院,該議院應將異議詳細記入議事記錄,然後進行復議。倘若在復議之後,該議院議員的三分之二仍然同意通過該法案,該院即應將該法案連同異議書送交另一院,由其同樣予以復議,若此另一院亦以三分之二的多數通過,該法案即成為法律。但遇有這樣的情形時,兩院的表決均應以贊同或反對來定,而贊同和反對該法案的議員的姓名,均應由兩院分別記載於各該院的議事記錄之內 。 如總統接到法案後十日之內 (星期日除外) ,不將之退還,該法案即等於曾由總統簽署一樣,成為法律¨准有當國會休會因而無法將該法案退還時,該法案才不得成為法律。任何命令、決議或表決 (有關休會問題者除外) ,凡須由參議院及眾議院予以同意者,均應呈送合眾國總統 ; 經其此准之後,方始生效,如總統不予批准,則參眾兩院可依照對於通過法案所規定的各種規則和限制,各以三分之二的多數,再行通過。
第八款 國會有權規定並徵收稅金、捐稅、關稅和其它賦稅,用以償付國債並為合眾國的共同防禦和全民福利提供經費 ;但是各種捐稅、關稅和其它賦稅,在合眾國內應劃一徵收 ;以合眾國的信用舉債 ;管理與外國的、州與州間的,以及對印第安部落的貿易 ;制定在合眾國內一致適用的歸化條例,和有關破產的一致適用的法律 ;鑄造貨幣,調議其價值,並釐定外幣價值,以及制定度量衡的標准 ;制定對偽造合眾國證券和貨幣的懲罰條例 ;設立郵政局及延造驛路 ;為促進科學和實用技藝的進步,對作家和發明家的著作和發明,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專利權的保障 ;設置最高法院以下的各級法院 ;界定並懲罰海盜罪、在公海所犯的重罪和違背國際公法的罪行;宣戰,對民用船蘋頒發捕押敵船及採取報復行動的特許證,制定在陸地和海面虜獲戰利晶的規則 ;募集和維持陸軍,但每次撥充該項費用的款項,其有效期不得超過兩年 ;配備和保持海軍;制定有開管理和控制陸海軍隊的各種條例 ;制定召集民兵的條例,以便執行聯邦法律,鎮壓叛亂和擊退侵略 ;規定民兵的組織、裝備和訓練,以及民兵為合眾國服務時的管理辦法,但各州保留其軍官任命權,和依照國會規定的條例訓練其民團的權力 ;對於由某州讓與而由國會承受,用以充當合眾國政府所在地的地區 (不逾十哩見方) ,握有對其一切事務的全部立法權 ; 對於經州議會同意,向州政府購得,用以建築要塞、彈葯庫、兵工廠、船塢和其它必要建築物的地方,也握有同樣的權力 ; --並且為了行使上述各項權力,以及行使本憲法賦予合眾國政府或其各部門或其官員的種種權力,制定一切必要的和適當的法律。
第九款 對於現有任何一州所認為的應准其移民或入境的人,在一八O八年以前,國會不得加以禁止,但可以對入境者課稅,惟以每人不超過十美元為限。不得中止人身保護令所保障的特權,惟在叛亂或受到侵犯的情況下,出於公共安全的必要時不在此限。不得通過任何褫奪公權的法案或者追溯既往的法律。除非按本憲法所規定的人口調查或統計之比例,不得徵收任何人口稅或其它直接稅。對各州輸出之貨物,不得課稅。任何有關商務或納稅的條例,均不得賦予某一州的港口以優惠待遇 ; 亦不得強迫任何開往或來自某一州的船蘋,駛入或駛出另一州,或向另一州納稅。除了依照法律的規定撥款之外,不得自國庫中提出任何款項 ; 一切公款收支的報告和帳目,應經常公布。合眾國不得頒發任何貴族爵位: 凡是在合眾國政府擔任有俸給或有責任之職務者,末經國會許可,不得接受任何國王、王子或外國的任何禮物、薪酬、職務或爵位。
第十款 各州不得締結任何條約、結盟或組織邦聯 ; 不得對民用船蘋頒發捕押敵船及採取報復行動之特許證 ; 不得鑄造貨幣 ; 不得發行紙幣 ; 不得指定金銀幣以外的物品作為償還債務的法定貨幣 ; 不得通過任何褫奪公權的法案、追溯既往的法律和損害契約義務的法律 ; 也不得頒發任何貴族爵位。未經國會同意,各州不得對進口貨物或出口貨物徵收任何稅款,但為了執行該州的檢查法律而有絕對的必要時,不在此限 ;任何州對於進出囗貨物所徵的稅,其凈收益應歸合眾國國庫使用 ; 所有這一類的檢查法律,國會對之有修正和監督之權。未經國會同意,各州不得徵收船舶噸位稅,不得在和平時期保持軍隊和軍艦,不得和另外一州或國締結任何協定或契約,除非實際遭受入侵,或者遇到刻不容緩的危急情形時,不得從事戰爭。
第二條
第一款 行政權力賦予美利堅合眾國總統。總統任期四年,總統和具有同樣任期的副總統,應照下列手續選舉 :每州應依照該州州議會所規定之手續,指定選舉人若干名,其人數應與該州在國會之參議員及眾議員之總數相等 ; 但參譏員、眾議員及任何在合眾國政府擔任有責任及有俸給之職務的人,均不得被指定為選舉人。各選舉人應於其本身所屬的州內集會,每人投票選舉二人,其中至少應有一人不屬本州居民。選舉人應開列全體被選人名單,註明每人所得票數 ; 他們還應簽名作證明,並將封印後的名單送至合眾國政府所在地交與參議院議長。參議院議長應於參眾兩院全體議員之前,開拆所有來件,然後計算票數。得票最多者,如其所得票數超過全體選舉人的半數,即當選為總統 ; 如同時不止一人得票過半數,旦又得同等票數,則眾議院應立即投票表決,選畢其中一人為總統 ; 如無人得票過半數,則眾議院應自得票最多之前五名中用同樣方法選舉總統。但依此法選舉總統時,應以州為單位,每州之代表共有一票 ; 如全國三分之二的州各有一名或多名眾議員出席,即構成選舉總統的法定人數 ; 當選總統者需獲全部州的過半數票。在每次這樣的選舉中,於總統選出後,其獲得選舉人所投票數最多者,即為副總統。但如有二人或二人以上得票相等時,則應由參議院投票表決,選學其中一人為副總統。國會得決定各州選出選舉人的時期以及他們投票的日子 ; 投票日期全國一律。只有出生時為合眾國公民,或在本憲法實施時已為合眾國公民者,可被選為總統 ; 凡年齡未滿三十五歲,或居住合眾國境內未滿十四年者,不得被選為總統。如遇總統被免職,或因死亡、辭職或喪失能力而不能執行其權力及職務時,總統職權應由副總統執行之。國會得以法律規定,在總統及副總統均被免職,或死亡、辭職或喪失能力時,由何人代理總統職務,該人應即遵此視事,至總統能力恢復,或新總統被選出時為止。總統得因其服務而在規定的時間內接受俸給,在其任期之內,俸金數額不得增加或減低,他亦不得在此任期內,自合眾國政府和任何州政府接愛其它報酬。在他就職之前,他應宣誓或誓願如下: --「我鄭重宣誓(或 矢言) 我必忠誠地執行合眾國總統的職務,並盡我最大的能力,維持、保護和捍衛合眾國憲法。
第二款 總統為合眾國陸海軍的總司令,並在各州民團奉召為合眾國執行任務的擔任統帥 ; 他可以要求每個行政部門的主管官員提出有關他們職務的任何事件的書面意見 ,除了彈劫案之外,他有權對於違犯合眾國法律者頒賜緩刑和特赦。總統有權締訂條約,但須爭取參議院的意見和同意,並須出席的參議員中三分之二的人贊成 ; 他有權提名,並於取得參議院的意見和同意後,任命大使、公使及領事、最高法院的法官,以及一切其他在本憲法中未經明定、但以後將依法律的規定而設置之合眾國官員 ; 國會可以制定法律,酌情把這些較低級官員的任命權,授予總統本人,授予法院,或授予各行政部門的首長。在參議院休會期間,如遇有職位出缺,總統有權任命官員補充缺額,任期於參議院下屆會議結束時終結。
第三款 總統應經常向國會報告聯邦的情況,並向國會提出他認為必要和適當的措施,供其考慮 ; 在特殊情況下,他得召集兩院或其中一院開會,並得於兩院對於休會時間意見不一致時,命令兩院休會到他認為適當的時期為止 ; 他應接見大使和公使 ;他應注意使法律切實執行,並任命所有合眾國的軍官。
第四款 合眾國總統、副總統及其他所有文官,因叛國、賄賂或其它重罪和輕罪,被彈劾而判罪者,均應免職。
第三條
第一款 合眾國的司法權屬於一個最高法院以及由國會隨時下令設立的低級法院。最高法院和低級法院的法官,如果盡忠職守,應繼續任職,並按期接受俸給作為其服務之報酬,在其繼續任職期間,該項俸給不得削減。
第二款 司法權適用的范圍,應包括在本憲法、合眾國法律、和合眾國已訂的及將訂的條約之下發生的一切涉及普通法及衡平法的案件 ;一切有關大使、公使及領事的案件 ;一切有關海上裁判權及海事裁判權的案件 ; 合眾國為當事一方的訴訟; 州與州之間的訴訟,州與另一州的公民之間的訴訟,一州公民與另一州公民之間的訴訟,同州公民之間為不同之州所讓與之土地而爭執的訴訟,以及一州或其公民與外國政府、公民或其屬民之間的訴訟。在一切有關大使、公使、領事以及州為當事一方的案件中,最高法院有最初審理權。在上述所有其它案件中,最高法院有關於法律和事實的受理上訴權,但由國會規定為例外及另有處理條例者,不在此限。對一切罪行的審判,除了彈劫案以外,均應由陪審團裁定,並且該審判應在罪案發生的州內舉行 ; 但如罪案發生地點並不在任何一州之內,該項審判應在國會按法律指定之地點或幾個地點學行。
第三款 只有對合眾國發動戰爭,或投向它的敵人,予敵人以協助及方便者,方構成叛國罪。無論何人,如非經由兩個證人證明他的公然的叛國行為,或經由本人在公開法庭認罪者,均不得被判叛國罪。國會有權宣布對於叛國罪的懲處,但因叛國罪而被褫奪公權者,其後人之繼承權不受影響,叛國者之財產亦只能在其本人生存期間被沒收。
第四條
第一款 各州對其它各州的公共法案、記錄、和司法程序,應給予完全的信賴和尊重。國會得制定一般法律,用以規定這種法案、記錄、和司法程序如何證明以及具有何等效力。
第二款 每州公民應享受各州公民所有之一切特權及豁免。凡在任何一州被控犯有叛國罪、重罪或其它罪行者,逃出法外而在另一州被緝獲時,該州應即依照該罪犯所逃出之州的行政當局之請求,將該罪犯交出,以便移交至該犯罪案件有管轄權之州。凡根據一州之法律應在該州服役或服勞役者,逃往另一州時,不得因另一州之任何法律或條例,解除其服役或勞役,而應依照有權要求該項服役或勞役之當事一方的要求,把人交出。
第三款 國會得准許新州加入聯邦 ; 如無有關各州之州議會及國會之同意,不得於任何州之管轄區域內建立新州 ; 亦不得合並兩州或數州、或數州之一部分而成立新州。國會有權處置合眾國之屬地及其它產業,並制定有關這些屬地及產業的一切必要的法規和章則 ;本憲法中任何條文,不得作有損於合眾國或任何一州之權利的解釋。
第四款 合眾國保證聯邦中的每一州皆為共和政體,保障它們不受外來的侵略 ;並且根據各州州議會或行政部門 (當州議會不能召集時) 的請求,平定其內部的暴亂。
第五條
舉凡兩院議員各以三分之二的多數認為必要時,國會應提出對本憲法的修正案 ; 或者, 當現有諸州三分之二的州議會提出請求時,國會應召集修憲大會,以上兩種修正案,如經諸州四分之三的州議會或四分之三的州修憲大會批准時,即成為本憲法之一部分而發生全部效力,至於採用那一種批准方式,則由國會議決 ; 但一八○八年以前可能制定之修正案,在任何情形下,不得影響本憲法第一條第九款之第一、第四兩項 ;任何一州,沒有它的同意,不得被剝奪它在參議院中的平等投票權。
第六條
合眾國政府於本憲法被批准之前所積欠之債務及所簽訂之條約,於本憲法通過後,具有和在邦聯政府時同等的效力。本憲法及依本憲法所制定之合眾國法律; 以及合眾國已經締結及將要締結的一切條約,皆為全國之最高法律 ; 每個州的法官都應受其約束,任何一州憲法或法律中的任何內容與之抵觸時,均不得有違這一規定。前述之參議員及眾議員,各州州議會議員,合眾國政府及各州政府之一切行政及司法官員,均應宣誓或誓願擁護本憲法 ;但合眾國政府之任何職位或公職,皆不得以任何宗教標准作為任職的必要條件。
第七條
本憲法經過九個州的制憲大會批准後,即在批准本憲法的各州之間開始生效 。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March 4, 1789
Preamble
We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order to form a more perfect union, establish justice, insure domestic tranquility, provide for the common defense, promote the general welfare, and secure the blessings of liberty to ourselves and our posterity, do ordain and establish this Constitution for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rticle I
Section 1. All legislative powers herein granted shall be vested in a Congress of the United States, which shall consist of a Senate and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Section 2.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shall be composed of members chosen every second year by the people of the several states, and the electors in each state shall have the qualifications requisite for electors of the most numerous branch of the state legislature.
No person shall be a Representative who shall not have attained to the age of twenty five years, and been seven years a citizen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who shall not, when elected, be an inhabitant of that state in which he shall be chosen.
Representatives and direct taxes shall be apportioned among the several states which may be included within this union, according to their respective numbers, which shall be determined by adding to the whole number of free persons, including those bound to service for a term of years, and excluding Indians not taxed, three fifths of all other Persons. The actual Enumeration shall be made within three years after the first meeting of the Congres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within every subsequent term of ten years, in such manner as they shall by law direct. The number of Representatives shall not exceed one for every thirty thousand, but each state shall have at least one Representative; and until such enumeration shall be made, the state of New Hampshire shall be entitled to choose three, Massachusetts eight, Rhode Island and Providence Plantations one, Connecticut five, New York six, New Jersey four, Pennsylvania eight, Delaware one, Maryland six, Virginia ten, North Carolina five, South Carolina five, and Georgia three.
When vacancies happen in the Representation from any state, the executive authority thereof shall issue writs of election to fill such vacancies.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shall choose their speaker and other officers; and shall have the sole power of impeachment.
Section 3. The Senate of the United States shall be composed of two Senators from each state, chosen by the legislature thereof, for six years; and each Senator shall have one vote.Immediately after they shall be assembled in consequence of the first election, they shall be divided as equally as may be into three classes. The seats of the Senators of the first class shall be vacated at the expiration of the second year, of the second class at the expiration of the fourth year, and the third class at the expiration of the sixth year, so that one third may be chosen every second year; and if vacancies happen by resignation, or otherwise, ring the recess of the legislature of any state, the executive thereof may make temporary appointments until the next meeting of the legislature, which shall then fill such vacancies.
No person shall be a Senator who shall not have attained to the age of thirty years, and been nine years a citizen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who shall not, when elected, be an inhabitant of that state for which he shall be chosen.
The Vic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shall be President of the Senate, but shall have no vote, unless they be equally divided.
The Senate shall choose their other officers, and also a President pro tempore, in the absence of the Vice President, or when he shall exercise the office of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The Senate shall have the sole power to try all impeachments. When sitting for that purpose, they shall be on oath or affirmation. When th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is tried, the Chief Justice shall preside: And no person shall be convicted without the concurrence of two thirds of the members present.
Judgment in cases of impeachment shall not extend further than to removal from office, and disqualification to hold and enjoy any office of honor, trust or profit under the United States: but the party convicted shall nevertheless be liable and subject to indictment, trial, judgment and punishment, according to law.
Section 4. The times, places and manner of holding elections for Senators and Representatives, shall be prescribed in each state by the legislature thereof; but the Congress may at any time by law make or alter such regulations, except as to the places of choosing Senators.
The Congress shall assemble at least once in every year, and such meeting shall be on the first Monday in December, unless they shall by law appoint a different day.Section 5. Each House shall be the judge of the elections, returns and qualifications of its own members, and a majority of each shall constitute a quorum to do business; but a smaller number may adjourn from day to day, and may be authorized to compel the attendance of absent members, in such manner, and under such penalties as each House may provide.
Each House may determine the rules of its proceedings, punish its members for disorderly behavior, and, with the concurrence of two thirds, expel a member.
Each House shall keep a journal of its proceedings, and from time to time publish the same, excepting such parts as may in their judgment require secrecy; and the yeas and nays of the members of either House on any question shall, at the desire of one fifth of those present, be entered on the journal.
Neither House, ring the session of Congress, shall,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other, adjourn for more than three days, nor to any other place than that in which the two Houses shall be sitting.
Section 6. The Senators and Representatives shall receive a compensation for their services, to be ascertained by law, and paid out of the treasury of the United States. They shall in all cases, except treason, felony and breach of the peace, be privileged from arrest ring their attendance at the session of their respective Houses, and in going to and returning from the same; and for any speech or debate in either House, they shall not be questioned in any other place.
No Senator or Representative shall, ring the time for which he was elected, be appointed to any civil office under the authority of the United States, which shall have been created, or the emoluments whereof shall have been increased ring such time; and no person holding any office under the United States, shall be a member of either House d
❺ 驅魔少年的所有人物介紹
『人物介紹』
艾倫·獲加(又譯:亞連·沃克) 亞連
英文名:Allen Walker
出處:D·Gray-Man(驅魔少年/格雷少年)主角
PART1:
原書資料(作者設定)
國籍:英國
身高:169cm
體重:55kg
生日:12月25日(馬納是在這一天撿到艾倫的)
年齡:15歲
血型:O
愛好:吃東西、錢會變多
喜歡的東西:糯米團子
討厭的東西:酒、師父的借款
CV:小林沙苗
作者小透露:其實,亞連是我從另一個故事中的女主角改過來的,所以呢看上去比較像女孩……
身邊看似寵物的東西其實是監視型機器人——迪姆甘比(又譯:蒂姆恰比)。
黑色教團的驅魔人(寄生型)。目前是師父庫洛斯·瑪利安的搜索部隊。
頭腦中等,容易迷路,是一個路痴。
本故事的主角,天生擁有奇怪的血紅色左手,一出生就被雙親遺棄,被旅行賣藝人馬拿·獲加(台譯瑪那·沃克)撿回扶養,命名為艾倫·獲加(或者亞連.沃克)。亞連10歲的時候,馬拿突然離世因而陷入千年伯爵的誘惑,變成惡魔而復活的馬拿襲擊艾倫,雖然左手的聖潔(INNOCENCE)在毫不知情下第一次發動並自動破壞了馬拿,但左眼卻遭受到馬拿詛咒,左邊額頭遺下代表著惡魔的倒五芒星,因而變得看見惡魔體內被束縛的靈魂。剎那間滿頭白發或許是被詛咒的緣故,也可能是因為馬拿被破壞時所產生的休克所導致。其後則跟隨庫洛斯·瑪利安進行驅魔人的修行贖罪。修行時期,為了生活費以及庫洛斯·瑪利安欠下的不少債務,經常用賭博來賺錢(其實是出老千騙錢),玩撲克牌有絕對不會輸的腹黑自信。
初入教團時被守護聖潔(INNOCENCE)的驅魔人希布拉斯加(台譯赫布勒斯)預言將成為「時之破壞者」。被同伴之一的神田改了別名豆丁(豆芽菜),對李娜麗存有些微好感,對神田則感到無奈。由於是寄生型的聖潔(INNOCENCE)因此食量特大。沒有特別厭惡的食物,相當喜歡糯米團子。在教團本部內的穿著是黑色背心、長褲搭配絲帶領帶,出教團時則穿著附有帽子的團服及手套。但在馬特魯任務時,團服並沒有包含帽子及右手套,鞋子也在「逆轉之城」任務後才換成長靴。
對惡魔武器為左手的巨大化變形。目前已變化出三種形態。第一形態擁有銳利的指甲,並有著怪力及以音速攻擊的能力,大小可自由地變換,同時可以對復數的惡魔做出「十字架之墓」攻擊。第二形態則是可以射出無數實體棒狀光線的槍炮型,光線也可以成為像把刀一般的刀劍型,與左眼的詛咒並用甚至可以提早對尚未接近的惡魔或人類形態的惡魔做出攻擊,最大限度發動的話則是放出巨大的手臂型能源體(在拯救變成咎落{或稱降咎}的斯曼·達克時曾經發動),但持續的時間很短。由於諾亞緹奇·米庫的破壞,第二型態聖潔(INNOCENCE)化為粒子霧狀,在LV3惡魔襲擊亞洲支部並試圖擄走艾倫的戰斗中,第三形態復活,稱為「crown clown 神之道化(神的小丑)」(台譯神丑),形態為披風及左手的黑紅色利爪。
在諾亞方舟內部和緹奇戰斗中,亞連的聖潔(INNOCENCE)達到超越100%以上同步率,成為臨界者,力量級數等同元帥,左手的「神之道化」被拔出變成和伯爵顏色逆轉卻相同的大劍——退魔,這把劍可以秒殺諾亞一族體內的諾亞因子,讓對方變成一個普通的人類,緹奇·米庫就吃了這個虧,但同時緹奇的諾亞又出現了暴動,吞噬了緹奇從而爆發出巨大的能量,又稱諾亞的蘇醒。
進入方舟的大戰後,其身份越明朗化,正是擁有第14位「奏者」資格的人。同時亞連在神秘的鋼琴房控制方舟時看見自己在鏡子里的成像後出現了一個奇怪的男人的影子,從此不論在什麼地方的鏡子中都能見到自己身後這位神秘的人。
因庫洛斯對黑色教團隱瞞亞連其擁有14位「奏者」資格,當亞連回到黑色教團後立即被24小時貼身監視。現與首度進化為LV4的惡魔交戰,處於下風的局面,後與庫諾斯,李娜麗聯手殺了LV4的惡魔。
與LV4交戰結束後便和科學班等人著手處理總部搬遷的事宜,其間由於總部的幽靈作祟,並把室長研發的葯品"蓋梅維他命D"到處發放而引發災難,最後由白支部長結束。
由於亞連的"奏者"能力而被委派作為到新總部的先頭部隊,但在任務完成後隨即被中央的長官以拘束具束縛著左手並帶走。
在漫畫連載第166至167夜中被庫洛斯元帥告知真相:馬納可能就是當初背叛諾亞一族的第14個諾亞的兄弟,第14個諾亞破例將奏者資格交給了人類,從而被千年伯爵所殺。但他的記憶卻移植到了亞連身上,亞連原來是為了讓第14位在現世復活的宿主,並不斷受到第十四任記憶的侵蝕。
神田優(Kanda Yuu)
國籍:日本
身高:177cm
體重:59kg
年齡:18
星座:雙子
生日:6.6
血型:AB
愛好:蕎麥面、植物栽培
喜歡的東西:蕎麥面,天婦羅(不知道哪一種)
討厭的東西:群聚
異能感:六幻
所屬:黑色教團除魔師(裝備型),迪艾度魯元帥的搜索部隊
CV:櫻井孝宏
動畫初次登場:第2集
最與之相似的動漫人物:《銀魂》中的桂小太郎
《macross F》主角早乙女 阿爾特
十月新番動畫《D.Gray-man》(驅魔少年/格雷少年)主角之一. 他的性格很別扭。每次都對自己的同伴說「如果你遇到危險我絕對不去救你!」 可是每當到了這個危急的時刻,他總是會豁出自己的生命去救自己的同伴。 當被救的同伴驚訝地問他為什麼的時候,他卻說「我又不是願意的……誰叫你那麼沒用!」 神田的異能感是一柄武士長刀「六幻」。 沒發動時刀身漆黑,發動後立刻顯現出雪白的刀刃,散發出一陣陣殺氣。 起初不太認可亞連的思想,可是後來卻慢慢認同了。似乎和拉比是好朋友。 神田胸前有一個咒印,可以快速癒合身體上的傷口。 另外……他似乎有著不為人知的過去啊。
對亞連存有敵對意識的驅魔人,常常叫亞連作豆芽而讓他感到不滿,和亞連(幾乎所有人也)合不來。雖然在亞連、李娜麗和拉比之中年齡最大,卻是之中的頭號笨蛋。喜歡的食物是蕎麥面、天婦羅(喜歡的材料是:南瓜、燈籠椒和蓮藕),討厭甜食,只要有人吃了他的蕎麥面,他會毫不留情砍殺對方 (動畫版中,曾因此破壞了科姆林1號)。有一頭深藍的長發,常紮成馬尾,但是頭發竟然是直接用肥皂洗的,從來未用過洗發乳或潤發乳,亞連在Vol.4的談話室中稱他為馬尾,在方舟里拉比叫他「一刀平」。有著驚人的復原能力,在小說版中對於惡魔血中所含的病毒也有很高的耐受力,胸前的梵印和他的生命力有關聯。對別人的態度非常冷淡,最討厭別人直稱其名「優」。他似乎不敢和李娜麗頂嘴。
對惡魔武器為「六幻」,未發動前為黑色,發動後刀刃為銀白色。
招式『災厄招來·界蟲一幻』大量的蟲狀生物從刀鋒飛出攻擊敵人。『災厄招來「二幻刀」』六幻化為雙刀,二刀流攻擊.『二幻式「八花螳螂」』,攻擊力極強,和「一幻」一樣,為遠距離攻擊技能。『三幻式』吸收神田的生命力作為攻擊能量。 。
代表語言:(對搜索部隊隊員:)『給予支援』?說什麼蠢話!除了支援你們什麼都做不到吧!你們是沒有成為驅魔師、沒有被INNOCENCE選中的淘汰者。搜索隊員這樣程度的人,要多少有多少。怕死的話,就給我滾!我們上,六幻。抜刀。INNOCENCE,發動!六幻、災厄招來!界蟲「一幻」!!
(對亞連:)我不會去救你的。因為感情用事是你的不對。自己一個人想辦法吧。我才不會死…我在找到那個人之前,是不能死的……
(對亞連:)那團服不是用來給傷者當枕頭的!是給驅魔師穿的!有犧牲才會有救贖。你太天真了!!因為可憐他們,所以就為了他人犧牲自己嗎?!對你來說難道沒有最重要的事情嗎!!像你這樣天真的人,我最討厭了。但不能遵守諾言的人,更加令我厭惡!
(對拉比:)別叫我的名字!
關於那個咒文,見 http://angelcity.idv.tw/world/fn.htm 那個圖案為梵文中的「歸命」/「敬禮」/「極贊」,讀音為「on」。說起來……那個應該和神田大人所帶的念珠有一定聯系的吧?~~ 「on字音就是貫徹一切事,on字就是一切宇宙」 「所謂on字,就是在真言最前面的那個字,是一個獨立而最完美的贊美及感嘆的字,它具有為了要到達來世的梵船的意義及敬禮的意義,因此可說該字具有歸命,以貢品獻佛,三身(法報應),警覺,說服五種含義……」
蓮花
神田優的房間里一直放著一個蓮花沙漏,當其中的蓮花花瓣全部凋零時,他的生命也會隨之終結......至於優臨死前一定要見的那個人一直是個謎。
拉比 (Ravi/ラビ)
拉比
全名:ravi.Bookman.Jr
黑色教團的驅魔人(裝備型)。目前為庫洛斯搜索部隊。
國籍:不明。
身高:179cm。
體重:62kg。
年齡:18歲。
生日:8月10日。
星座:獅子座。
血型:O型。
愛好:讀書
喜歡的東西:燒肉、睡覺
討厭的東西:生魚片
CV:鈴村健一
書翁的繼承者。喜好10~40歲之間的女性,例如李娜麗、艾利亞迪、安妮妲等。真正的名字在繼承書翁之後便舍棄。一般稱為「拉比」或是「Jr」。但在漫畫故事中未有人叫過他「Jr」。但在89集中卻被譯為:拉比 書人之子(Lavi.Bookman.Jr)。雖然性格較為輕佻但頭腦不錯,有多小的事情都會紀錄下來的習慣,為了記錄歷史才待在教團。而他的右眼則戴著黑色的眼罩,是不是瞎了仍然未明,至於為甚麼戴眼罩、右眼的謎底是什麼目前還無法得知。
對惡魔武器為『大槌小槌』。為一把擁有槌子外型的聖潔(innocence),其變形為將槌體巨大化的「滿」以及將握柄伸長縮短的「伸」。第2開放狀態則可以選擇特定帶有屬性影響的攻擊方式,稱為「判」。 在聖潔(innocence)開放的狀態時,拉比本人感覺不到重量的變化,但如果其他人持有則重量會隨槌子的變形而增加。書翁不能有任何感情。 書翁的工作只是記錄與千年伯爵戰斗的經過。書翁不能把自己的任何感情帶到工作中去。 單看上面這些,拉比似乎不合格啊。 因為他比任何人都重視夥伴。 拉比外表雖然看似輕浮,可是和亞連共事的時候卻異常認真。他指導著亞連。 他和神田似乎是好友,以「優」來稱呼神田。 他的異能感是一個錘子,能夠以判的形式來攻擊敵人。 他的右眼有眼罩……似乎也有什麼秘密……
李娜麗·李(Lenalee Lee)
年齡:16 LNL
國籍:中國
身高:166cm
體重:48kg
生日:2.20
星座:雙魚
血型:B
愛好:料理
喜歡的東西:巧克力蛋糕
討厭的東西:自己犧牲
異能感:黑靴
所屬:黑色教團除魔師
CV:伊藤靜
過去雙親被惡魔殺害之後,作為對惡魔武器黑靴的適合者被強行帶入黑色教團。心地善良常為同伴著想。考姆伊的妹妹,與亞連、神田、拉比、相較之下頭腦最好。作為驅魔人的她也被稱為室長的助手,會幫忙哥哥工作。在教團中是相當珍貴的女性驅魔人。團服則設計成短裙,與其他驅魔人的團服相比防寒效果較低,出任務時在團服外常還會再穿上一件外套,新團服則改為貼身的短褲。初登場為長頭發,直到和LV3惡魔戰斗後被沖擊削成短發。
對惡魔武器為「黑靴」。平常就穿在兩只腳上,理巴班長曾形容其發動「彷佛蝴蝶在空中飛舞,鋼鐵級的破壞力墜落地面」。使用其「黑靴」連續踢擊便可在空中自在的飛行,不管是陸、海、空隨處都可以使用。
常用招式『圓舞霧風』。
咎落篇時用的『音枷』。
和LV3惡魔進行海上之戰時用的『水枷』,最大解放的『鐵枷』。
阿雷斯塔 克勞利 三世 )(CV:岩田光央)克勞利
黑色教團的驅魔人(寄生型)。目前為庫洛斯搜索部隊。
羅馬尼亞人,28歲,身高190cm,體重77kg,12月1日出生,人馬座,血型是AB型。
受祖父的影響,性格偏向自悲,一直躲在城堡中生活,鎮上居民因而誤會他是吸血伯爵。在襲擊惡魔艾莉亞迪時被迷惑並且利用,認為自己是真正吸血鬼,其實可以吸取惡魔的血液而獲得強大的力量,也能把自己的血液注入到惡魔的體內,產生強烈的毒素。於方舟大戰後,因為艾倫的「奏者」能力使其重生。
對惡魔武器是一副尖利的牙齒。
補充一下:最佳的消息網址
http://ke..com/view/730324.htm
http://ke..com/view/554339.htm
http://ke..com/view/1383742.htm
❻ 驅魔少年好看嗎
真的真的,蠻不錯的!!
但主要看你喜歡哪種類型了。
但還是推薦一下。
以下是資料:
『簡介』
[編輯本段]
他們是神的使徒、他們是黑色教團的黑暗聖職者、他們是擁有異能感的驅魔師,在很久很久以前,千年伯爵曾經想霸佔地球,但,有人用神的力量消滅千年伯爵後世界恢復和平,但預言說:千年伯爵會再度來臨。如今,千年伯爵再次為了霸佔世界!將死去的靈魂變成惡魔,但,將死去靈魂變成惡魔的人居然是它的最重要的人。他們不是故意將靈魂變成惡魔,而是他們很迷惘,相信了千年伯爵的話,以為能將死去的人復活過來。——但,不但不能將他們復活過來,而且讓他們變成惡魔,變成千年伯爵的武器……那就是——「惡魔」!由某個人發現一個石塊以後,一切都變。
《D.Gray-man》可以說溶合了如今「必紅」的關鍵要素,首先星野桂本身畫風精美,頗有由貴香織里和小煙健的影子,即使放到少女漫畫雜志亦不會顯得不合時宜。剛刊出《ZONE》時曾有眼拙的讀者懷疑星野桂是小煙健的化名……就不知道他對此是高興還是郁悶了] 其次,情節很敢鋪,一開始架子就張得大,至少已經先達到了「死里唬人」的效果,之後往哪個方面填內容都不會顯得說不過去。[大家切記以後寫作文要以「我們這個宇宙」為開頭……說笑而已]第三,整篇風格很有些十七世紀機械時代味道,如今不少讀者都喜歡這種[有人評價它是《鋼煉》的跟風之作,就連主角也被稱為「豆芽仔」,想想艾德被稱為「豆子」……真是矮子一家親]。接著,「救世主」與打鬥戲完全符合《JUMP》雜志一向的主流設定,最後,頻繁出現的十字架與服飾極符合時下流行的「哥特風」[不少玩COS的讀者已經紛紛將目標對准這部作品了]。這種男女讀者兩面討好的作品不紅實在沒天理了,今年4月發表的排行榜上,星野桂力壓空知英秋摘取2004年度「新人王」稱號,可謂實至名歸。
看得出編輯部對星野桂和這部作品都很重視,造勢之舉也極為頻繁,在單行本還沒多少的情況下,已經大張旗鼓的推出小說版。在當時幾部長篇大作都要麼完結要麼顯疲態時推出他果然是明智之舉。目前惟一需要擔心的一點是:一部作品想「紅」不算太難,想「經典」可不容易,到底要成為雞肋之作還是傳世之作,就要看星野桂的長篇控能力了。
『概念介紹』
[編輯本段]
AKUMA(惡魔):是千年伯爵以「機械」、「靈魂」和「悲劇」作為材料製造出來的惡性生化兵器。其靈魂被千年伯爵控制,通過不斷殺人吸取能力,進行進化,初級的惡魔是只有殺人本能的兵器,2級的惡魔擁有意識與特殊的能力,3級的惡魔則更加恐怖……
Innocence(聖潔):神所賜予的神秘物質,記載過去與未來,能凈化黑暗,共有109個,在大洪水時代被沖至世界各地。
Exorcist(驅魔師):能於特定的「聖潔」產生共鳴,將其轉化成「克魔兵器」,並用其消滅惡魔的人。因為其適格者極其罕見,所以很多「聖潔」由於還沒有可以使用它的驅魔師而沉睡著。「克魔兵器」也有裝備型、寄生型等不同的類型。為了收集全部的「聖潔」以對抗千年伯爵的組織,總部在英國,組織極其龐大。教團中的驅魔師也被稱為「黑色修道士」,其中與「聖潔」同步率達100%的5個人被稱為元帥,雲游各地以找尋「聖潔」與適格者。
The Noah Family(諾亞一族):自稱是諾亞的後裔,能力強大的難以想像。目前在幫助千年伯爵擊殺驅魔師,毀滅「聖潔」。
原作:星野 桂(集英社「少年ジャンプ」連載中)
『人物介紹』
艾倫·沃克(又譯:亞連·沃克)
英文名:Allen Walker
出處:D·Gray-Man(驅魔少年/格雷少年)主角
PART1:
原書資料(作者設定)
國籍:英國
身高:169cm
體重:55kg
生日:12月25日(馬納是在這一天撿到艾倫的)
年齡:15歲
血型:AB
CV:小林沙苗
作者小透露:其實,亞連是我從另一個故事中的女主角改過來的,所以呢看上去比較像女孩……
喜歡長頭發,會做御手洗丸子(糯米丸子或甜醬米粉團)的女生。
身邊看似寵物的東西其實是監視型機器人——迪姆甘比(又譯:蒂姆恰比)。
黑色教團的驅魔人(寄生型)。目前是師父古諾斯·瑪利亞的搜索部隊。
頭腦中等,容易迷路,是一個路痴。
本故事的主角,天生擁有奇怪的血紅色左手,一出生就被雙親遺棄,被旅行賣藝人馬拿·獲加(台譯瑪那·沃克)撿回扶養,命名為艾倫·獲加(或者亞連.沃克)。艾倫12歲的時候,馬拿突然離世因而陷入千年伯爵的誘惑,變成惡魔而復活的馬拿襲擊艾倫,雖然左手的聖潔(INNOCENCE)在毫不知情下第一次發動並自動破壞了馬拿,但左眼卻遭受到馬拿詛咒,左邊額頭遺下代表著惡魔的倒五芒星,因而變的看見惡魔體內被束縛的靈魂。剎那間滿頭白發或許是被詛咒的緣故,也可能是因為馬拿被破壞時所產生的休克所導致。其後則跟隨古諾斯‧瑪利亞進行驅魔人的修行贖罪。修行時期,為了生活費以及欠下不少債務,經常用賭博來賺錢(其實是出老千騙錢),玩撲克牌有絕對不會輸的腹黑自信。
初入教團時被守護聖潔(INNOCENCE)的驅魔人希布拉斯加(台譯赫布勒斯)預言將成為「時之破壞者」。被同伴之一的神田改了別名—蒙也斯(豆芽菜),對利鳴存有些微好感,對神田則感到不耐煩。由於是寄生型的聖潔(INNOCENCE)因此食量特大。沒有特別厭惡的食物,相當喜歡糯米團子。在教團本部內的穿著是黑色背心、長褲搭配絲帶領帶,出教團時則穿著附有帽子的團服及手套。但在馬特魯任務時,團服並沒有包含帽子及右手套,鞋子也在「逆轉之城」任務後才換成長靴。
對惡魔武器為左手的巨大化變形。目前已變化出三種形態。第一形態擁有銳利的指甲,並有著怪力及以音速攻擊的能力,大小可自由地變換,同時可以對復數的惡魔做出「十字架之墓」攻擊。第二形態則是可以射出無數實體棒狀光線的槍炮型,光線也可以成為像把刀一般的刀劍型,與左眼的詛咒並用甚至可以提早對尚未接近的惡魔或人類形態的惡魔做出攻擊,最大限度發動的話則是放出巨大的手臂型能源體(在拯救變成咎落{或稱降咎}的斯曼·達克時曾經發動),但持續的時間很短。由於諾亞迪奇·米古的破壞,第二型態聖潔(INNOCENCE)化為粒子霧狀,在LV3惡魔襲擊亞洲支部並試圖擄走艾倫的戰斗中,第三形態復活,稱為「crown clown 神之道化(神的小丑)」(台譯神丑),形態為披風及左手的利爪。
在諾亞方舟內部和迪奇戰斗中,艾倫的聖潔(INNOCENCE)達到超越100%以上同步率,成為臨界者,力量級數等同元帥,左手的「神之道化」被拔出變成和伯爵顏色逆轉卻相同的大劍——退魔,這把劍可以秒殺諾亞一族體內的諾亞因子,讓對方變成一個普通的人類,迪奇.米克就吃了這個虧,但同時迪奇的諾亞又出現了暴動,吞噬了迪奇從而爆發出巨大的能量,又稱諾亞的蘇醒。
進入方舟的大戰後,其身份越催明朗化,正是擁有第14位「奏者」資格的人。同時艾倫在神秘的鋼琴房控制方舟時看見自己在鏡子里的成像後出現了一個奇怪的男人的影子,從此不論在什麼地方的鏡子中都能見到自己身後這位神秘的人。
因古諾斯對黑色教團隱瞞艾倫其擁有14位「奏者」資格,當艾倫回到黑色教團後立即被24小時貼身監視。現與首度進化為LV4的惡魔交戰,處於下風的局面。
與LV4交戰結束後便和科學班等人著手處理總部搬遷的事宜,其間由於總部的幽靈作祟,並把室長研發的葯品"蓋梅維他命D"到處發放而引發災難,最後由白支部長結束。
由於艾倫的"奏者"能力而被委派作為到新總部的先頭部隊,但在任務完成後隨即被中央的長官以拘束具束縛著左手並帶走。
在漫畫連載第166至167夜中被庫洛斯元帥告知真相:馬納可能就是當初背叛諾亞一族的第14個諾亞的兄弟,第14個諾亞破例將奏者資格交給了人類,從而被千年伯爵所殺。但他的記憶卻移植到了亞連身上,亞連原來是為了讓第14位在現世復活的宿主,並不斷受到第十四任記憶的侵蝕。
神田優(Kanda Yuu)
國籍:日本
身高:175cm
體重:61kg
年齡:18
星座:雙子
生日:6.6
血型:AB
異能感:六幻
所屬:黑色教團除魔師(裝備型),迪艾度魯元帥的搜索部隊
聲優:櫻井孝宏
十月新番動畫《D.Gray-man》(驅魔少年/格雷少年)主角之一. 他的性格很別扭。每次都對自己的同伴說「如果你遇到危險我絕對不去救你!」 可是每當到了這個危急的時刻,他總是會豁出自己的生命去救自己的同伴。 當被救的同伴驚訝地問他為什麼的時候,他卻說「我又不是願意的……誰叫你那麼沒用!」 神田的異能感是一柄武士長刀「六幻」。 沒發動時刀身漆黑,發動後立刻顯現出雪白的刀刃,散發出一陣陣殺氣。 起初不太認可亞連的思想,可是後來卻慢慢認同了。似乎和拉比是好朋友。 神田胸前有一個咒印,可以快速癒合身體上的傷口。 另外……他似乎有著不為人知的過去啊。
對亞連存有敵對意識的驅魔人,常常叫亞連作豆芽而讓他感到不滿,和亞連(幾乎所有人也)合不來。雖然在亞連、利娜莉和拉比之中年齡最大,卻是之中的頭號笨蛋。喜歡的食物是蕎麥面、天婦羅(喜歡的材料是:南瓜、燈籠椒和蓮藕),討厭甜食,只要有人吃了他的蕎麥面,他會毫不留情砍殺對方 (動畫版中,曾因此破壞了科姆林1號)。有一頭烏黑的長發,常紮成馬尾,但是頭發竟然是直接用肥皂洗的,從來未用過洗發乳或潤發乳,亞連在Vol.4的談話室中稱他為馬尾,在方舟里拉比叫他「一刀平」。有著驚人的復原能力,在小說版中對於惡魔血中所含的病毒也有很高的耐受力,胸前的梵印和他的生命力有關聯。對別人的態度非常冷淡,最討厭別人直稱其名「優」。他似乎不敢和利娜莉頂嘴。
對惡魔武器為「六幻」,未發動前為黑色,發動後刀刃為銀白色。
招式『災厄招來·界蟲一幻』大量的蟲狀生物從刀鋒飛出攻擊敵人。『災厄招來「二幻刀」』六幻化為雙刀,二刀流攻擊.『二幻式「八花螳螂」』,攻擊力極強,和「一幻」一樣,為遠距離攻擊技能。『三幻式』吸收神田的生命力作為攻擊能量。 。
代表語言:(對搜索部隊隊員:)『給予支援』?說什麼蠢話!除了支援你們什麼都做不到吧!你們是沒有成為驅魔師、沒有被INNOCENCE選中的淘汰者。搜索隊員這樣程度的人,要多少有多少。怕死的話,就給我滾!我們上,六幻。抜刀。INNOCENCE,發動!六幻、災厄招來!界蟲「一幻」!!
(對亞連:)我不會去救你的。因為感情用事是你的不對。自己一個人想辦法吧。我才不會死…我在找到那個人之前,是不能死的……
(對亞連:)那團服不是用來給傷者當枕頭的!是給驅魔師穿的!有犧牲才會有救贖。你太天真了!!因為可憐他們,所以就為了他人犧牲自己嗎?!對你來說難道沒有最重要的事情嗎!!像你這樣天真的人,我最討厭了。但不能遵守諾言的人,更加令我厭惡!
(對拉比:)別叫我的名字!
關於那個咒文,見 http://angelcity.idv.tw/world/fn.htm 那個圖案為梵文中的「歸命」/「敬禮」/「極贊」,讀音為「on」。說起來……那個應該和神田大人所帶的念珠有一定聯系的吧?~~ 「on字音就是貫徹一切事,on字就是一切宇宙」 「所謂on字,就是在真言最前面的那個字,是一個獨立而最完美的贊美及感嘆的字,它具有為了要到達來世的梵船的意義及敬禮的意義,因此可說該字具有歸命,以貢品獻佛,三身(法報應),警覺,說服五種含義……」
拉比 (Lavi/ラビ)
全名:Lavi.Bookman.Jr
CV:鈴村健一
黑色教團的驅魔人(裝備型)。目前為古諾斯搜索部隊。
國籍:不明。
身高:177cm。
體重:68kg。
年齡:18歲。
生日:8月10日。
星座:獅子座。
血型:O型。
書翁的繼承者。喜好10~40歲之間的女性,例如李娜莉、艾利亞迪、安妮妲等。真正的名字在繼承書翁之後便舍棄。一般稱為「拉比」或是「Jr」。但在漫畫故事中未有人叫過他「Jr」。但在89集中卻被譯為:拉比 書人之子(Lavi.Bookman.Jr)。雖然性格較為輕佻但頭腦不錯,有多小的事情都會紀錄下來的習慣,為了記錄歷史才待在教團。而他的右眼則戴著黑色的眼罩,是不是瞎了仍然未明,至於為甚麼戴眼罩、右眼的謎底是什麼目前還無法得知。
對惡魔武器為『大槌小槌』。為一把擁有槌子外型的聖潔(innocence),其變形為將槌體巨大化的「滿」以及將握柄伸長縮短的「伸」。第2開放狀態則可以選擇特定帶有屬性影響的攻擊方式,稱為「判」。 在聖潔(innocence)開放的狀態時,拉比本人感覺不到重量的變化,但如果其他人持有則重量會隨槌子的變形而增加。書翁不能有任何感情。 書翁的工作只是記錄與千年伯爵戰斗的經過。書翁不能把自己的任何感情帶到工作中去。 單看上面這些,拉比似乎不合格啊。 因為他比任何人都重視夥伴。 拉比外表雖然看似輕浮,可是和亞連共事的時候卻異常認真。他指導著亞連。 他和神田似乎是好友,以「優」來稱呼神田。 他的異能感是一個錘子,能夠以判的形式來攻擊敵人。 他的右眼有眼罩……似乎也有什麼秘密……
李娜麗·李(Lenalee Lee)
年齡:16
國籍:中國
身高:166cm
體重:48kg
生日:2.20
星座:雙魚
血型:B
異能感:黑靴
所屬:黑色教團除魔師
過去雙親被惡魔殺害之後,作為對惡魔武器黑靴的適合者被強行帶入黑色教團。心地善良常為同伴著想。考姆伊的妹妹,與艾倫、神田、拉比、相較之下頭腦最好。作為驅魔人的她也被稱為室長的助手,會幫忙哥哥工作。在教團中是相當珍貴的女性驅魔人。團服則設計成短裙,與其他驅魔人的團服相比防寒效果較低,出任務時在團服外常還會再穿上一件外套,新團服則改為貼身的短褲。初登場為長頭發,直到和LV3惡魔戰斗後被沖擊削成短發。
對惡魔武器為「黑靴」。平常就穿在兩只腳上,理巴班長曾形容其發動「彷佛蝴蝶在空中飛舞,鋼鐵級的破壞力墜落地面」。使用其「黑靴」連續踢擊便可在空中自在的飛行,不管是陸、海、空隨處都可以使用。
常用招式『圓舞霧風』。
咎落篇時用的『音枷』。
和LV3惡魔進行海上之戰時用的『水枷』,最大解放的『鐵枷』。
前往江戶在海上與LV3惡魔戰斗後,其聖潔變為結晶化。諾亞和LV4進攻黑色教團時,李娜莉賭上性命喝下聖潔的液體,通過血液從雙腳流出重新獲得「黑靴」。其武器的進化特徵與裝備型或寄生型都不符合,考姆伊將其暫時定名為『結晶型』,為裝備型之進化型,擁有介乎於裝備型與寄生型之間的威力,外型為紅色的腳環。迪艾度魯元帥說這是神想讓驅魔人變強的方法。
考姆伊·李(Komui Lee)
黑色教團科學班班長。黑色教團分部部長。他的地位很高啊。他是個天才科學家,雖然總是發明一些容易爆走的東西。他睡覺時想叫醒他除了一個方法以外其他任何方法都沒用。只需要在他耳邊輕聲說「李娜麗要結婚了」。他就會跳起來。因為他是非常嚴重的戀妹控。他是李娜麗的哥哥,他是一個非常好的哥哥。他還能修理異能感,雖然有時候神經很大條,可是看到歸來的除魔師的屍體,他也會脫下帽子嚴肅地說「歡迎回來。」
國籍:中國
年齡:29
身高:193cm
體重:79kg
生日:6.13
星座:雙子
血型:AB
所屬:黑色教團科學班
書翁(Bookman)
拉比的師父。具備任何書翁的條件。很奇怪的一個小老頭。很可愛啊總是說一些很嚴肅的話,每次拉比打斷他的話他就會發狂。行動和幽靈一樣,走路沒有聲音。還有一點不可置疑,他很強。異能感是天堂之針(Heaven compass),會傳統的針灸術。能治病,還可以用那抵抗惡魔。
國籍:不明
年齡:88
身高:140cm(頭發上的那個毛毛不算)
體重:38kg
生日:8.5
星座:獅子
血型:A
異能感:天堂之針(Heaven compass)
所屬:黑色教團除魔師
米蘭達·洛特(Miranda Lotto)
「霉運女」工作笨手笨腳,被炒魷魚很多次。自小一無事處,一直也被人指是不祥人,曾因連續被炒魷魚而十天十夜不睡。在市鎮由於她向由聖潔(innocence)製成的大鍾說「明天不來也無所謂了」,所以整個市鎮也停留在10月28日,不停地重覆當天的事情,成為「逆轉之城」。 但是自從她遇到一面大鍾之後她的命運就改變了。她不斷地被惡魔襲擊,還好當時亞連和李娜麗來救了她。最後諾亞一族的羅德來襲擊她的時候,她為了保護亞連,發動了異能感。她的異能感是操縱時間。那個事件之後,她找到了生活的希望。投靠黑色教團。
對惡魔武器為刻盤(Time Record),是由大鍾的聖潔(innocence)部份製成。可以吸收一定范圍內的時間,使得該范圍內的事物永遠維持在某一特定時間的狀況,因此可以作為治療者使用。但能力停止釋放後,有效時間內受到的全部傷害將重新出現,因此對於致命傷是沒有用的。
國籍:德國
年齡:25
身高:168cm
體重:45kg
生日:1.1
星座:山羊
血型:O
異能感:刻盤(Time Record)
所屬:黑色教團除魔師
庫洛斯·瑪利安(Cross Maria/クロスマリア/東立譯名 克勞斯 瑪利安)(CV:東地宏樹)
黑色教團的驅魔人五元帥之一,艾倫的師父,手持雙重聖潔innocence尋找適合者。
其innocence分別為斷罪者Judgement(一把外型十分華麗的手槍型抗惡魔武器,雖然看上去覺得不怎麼樣,實際上射出的子彈基本上是秒殺敵人的),以及聖母之柩The Grave Of Maria(外型為一個加滿了封印的黑色棺材,實際上裡面是一位女性驅魔人的屍體,現被Cross Maria用法術控制著來戰斗)。他也是唯一有能力改造惡魔的驅魔人。
為了生活費常向情人和朋友欠下巨額債務,甚至在江戶吃喝玩女人留下帳單給諾亞雙子還款,其債務一概由弟子艾倫幫他清還。
自三年前起與黑色教團失去聯絡,其原因討厭回去。在印度修行時認可艾倫為驅魔人,用捶子擊暈他,並留下機器人迪姆更比後逃之夭夭。目前只知道他曾到過日本江戶。
雖然他生活放盪,但毫不誇張的講,他是最強的驅魔人。而且在私下也是很關心Allen的。
但庫洛斯在漫畫168話中突然遭到襲擊,身負重傷,目前原因不明。
阿雷斯塔 克勞利 三世 (Arystar Krory/アレイスター クロウリー/)(CV:岩田光央)
黑色教團的驅魔人(寄生型)。目前為古諾斯搜索部隊。
羅馬尼亞人,28歲,身高190cm,體重77kg,12月1日出生,人馬座,血型是AB型。
受祖父的影響,性格偏向自悲,一直躲在城堡中生活,鎮上居民因而誤會他是吸血伯爵。在襲擊惡魔艾莉亞迪時被迷惑並且利用,認為自己是真正吸血鬼,其實可以吸取惡魔的血液而獲得強大的力量,也能把自己的血液注入到惡魔的體內,產生強烈的毒素。於方舟大戰後,因為艾倫的「奏者」能力使其重生。
對惡魔武器是一副尖利的牙齒。
利巴(Reever Wnhamm)
黑色教團科學班副班長。輔佐考姆伊。(其實就是白做工)。處理很多考姆伊不處理的事情,擅長化學。因為工作過量,所以常年都是黑眼圈。身體也因為工作很虛弱。四級惡魔襲擊教團時,他的部下受傷,他拿起槍挺身而出。
國籍:澳大利亞
年齡:26
身高:185cm
體重:65kg
生日:9.8
星座:處女
血型:A
所屬:黑色教團科學班
【諾亞一族】
自稱是上帝用洪水毀滅人類時被選中的諾亞的後代,是真正的「神」所選中的人,而稱人類是被虛偽的神所選中的。擁有強大的能力。但事實上他們卻是叛變了神的一族,《D-Gray man》中的那場大水雖說是千年公與神的對決引發的,但是諾亞他們也參與其中(當然是千年公一邊的),諾亞憎惡,鄙夷人類,認為自己是世界上唯一才能生存的種族。那場大水將一切沖毀,諾亞也不例外。千年之後,諾亞的因子,散布人間形成了新諾亞。
羅德·嘉美 或 羅德·卡米洛特(Road Kamelot)
諾亞之夢
絕對是男孩子,因為羅德用ぼく自稱,在日語里ぼく是男性的自稱
原型:夢天使 瑰洱
關於原型的傳說:掌管夢的瑰洱有著未知的身事,上帝對於她非常冷漠。
可是 在許多時候 上帝對於她 又是非常關注。
她的能力很大。是墮天使(亞伯拉罕)的妹妹。
她與哥哥的作用在某種程度上來說 甚至可以創造出一個 等同於上帝創造這個世界的 另外一個世界,也可以稱為 夢世界。
能力:【夢】羅德可以創造一個屬於她自己的空間,將對手帶入自己的精神世界加以摧殘。同時讀取對方心中所想 ,從精神上擊敗對手 而且任何的攻擊都對她無效,包括驅魔攻擊。拉比在88集中因為羅德的這個能力受了重傷。
這是因為羅德的真身並不在現實世界 而存在於 夢的世界。
魅力所在:經常欺負伯爵 常常在伯爵午睡的時候 把南瓜傘 雷洛 帶走的羅德,擁有天真而殘酷的魅力
羅德喜歡糖果和亞連,卻對人類十分殘忍。身為擁有 奏者 資格的諾亞一族 長子 ,羅德的能力很強大,個性也十分強勢。
緹奇·米克(Tyki Mikk)
快樂諾亞
保加利亞人,26歲,身高188cm,體重70kg,O型。
原型:快樂天使 瓦耶 寄宿在緹奇手中的地獄蝴蝶的原型 則是絕望天使 昔拉。
關於原型的傳說: 掌管快樂的天使 瓦耶 據說 他在給予他人快樂的同時 自己也會感到莫大的快樂。
而掌管絕望的 昔拉 外形很像蝴蝶 有著強大的攻擊力,是上帝用來 懲罰人和犯錯天使的殺手。
能力:【選擇】 可以選擇接觸或不接觸自己想要接觸的東西 甚至是空氣 使自己飄浮與空氣中。他的手中寄宿著千年伯爵的寵物地獄蝴蝶,可以吞噬一切東西。
·初遇亞連打撲克時,輸得只剩內褲,帶著可笑的看不見眼睛的瓶底眼鏡、流著可愛的鼻涕,與亞連分手又把撲克牌扔給亞連。
·在白的一面時,總是快樂而又甘於平凡無聊地和同伴們在一起,即使喝的是三天前的茶、用的是破爛殘缺的杯子,在艱苦的礦上打工,也是面帶微笑而又快樂著的。
·和羅德去追殺依耶嘉元帥時,制止了羅德對元帥精神的折磨,給元帥來了個直截了當。
·和迪沙PK時,開始也無意殺掉他,但也實在太難為自己嗜血的本性,當迪沙一再挑釁時,緹奇終於不再忍耐,他很開心地開始自己惡的一面。
·幫羅德做地理作業,貌似一本正經,卻全部寫的是12……
·在考量自己到底是白的一面還是黑的一面邪惡時,總是露出一副惡鬼似的模樣。
魅力所在:雖然身為諾亞 可緹奇並不討厭人類 並擁有黑白種個格。平時的他(白色)是一個頭發亂糟糟的懶散眼鏡男= -,和流浪的工人們一起在礦山打工而化為諾亞時的他(黑色)美型指示大幅度增加。這種雙面的感覺 危險又華麗 ,令許多少女不由大聲感嘆:吶 你其實不是諾亞一族,
而是藍染一族吧!——不過 與人如其刃的藍染大人不同~ 緹奇認為黑白兩面 都是真實的自己。他那如同徘徊陰陽界般 在鋼絲上行走 不惜性命
追求刺激與冒險的氣質,正是他的迷人之處。
千年伯爵(The Eanl of Millennium)
長得肉呼呼的。是幕後大BOSS的事情已經確定了。表面上很風趣,可是骨子裡卻是一味地殘忍。和他一族的都稱呼他為「千年公」。國籍不明。體重85kg。
以「機械」、「靈魂」、「悲劇」製造出惡魔。和惡魔還有諾亞一族一起將世界導向終結。原型為何、年齡、國籍全都不明。對同伴(惡魔、諾亞一族)十分和善,但是生起氣來的樣子也十分可怕。語尾常會有可愛的心型標記作為語助詞,諾亞們對他以「千年公」的昵稱來稱呼。
為諾亞方舟「奏者」的資格者。
斯金·博利克
憤怒諾亞
原型: 憤怒天使 拜丘
關於原型的傳說: 拜丘 在希伯來語中 意為 神的閃電 Lightning of Gods 。司掌二月和黃道雙魚宮,對他祈禱的人們,常能夠在比賽中獲得勝利的契機。
能力:雷電,代表招數名為 神罰 代表了神的憤怒。
魅力所在:博利克身材巨大 卻熱愛甜食,內心世界如同小孩子般(= = 額…戰斗時除外) 會因為一些小事而狂暴化。
美國人。28歲。
昔日在美國的船廠工作,25歲的秋天醒覺自己為諾亞一族。喜愛吃甜食,故諾亞之間互相稱他為「甜食黨」,13位諾亞之中代表著「怒」,對神充滿無限的怨恨。
擁有操縱雷的強大力量,把守諾亞方舟內第一道門,與神田一戰後被殲滅
雙生子 傑斯迪比(傑斯特羅與迪比特)
諾亞羈絆
原型: 愛天使 莫迪
關於原型的傳說:莫迪 原本是某國家的王子,為了所愛的人而犧牲生命 死後獲得了 愛 的能力。但因為他始終是一個人類,不能像天使一樣 代表主神行事 所以上帝刺瞎了他的雙眼,以免留下禍患。
能力:傑斯特羅和迪比特二人平時是以雙生子的形態出現,二人合體為 傑斯迪比…
傑斯迪比是諾亞中 擁有實現能力的使徒。
魅力所在:要說個性聒噪,平時以相互打鬧為樂的雙子,所具備的的萌點 ,其實不單是他們的外形或是個性 而在於 雙胞胎 這種高度為腐女服務的設定 更別說他們還會合體……
露露貝爾
色之諾亞
能力:幻化萬物
國籍、年齡不明。
13位諾亞之中代表「色」,能力為「自身變化為世間萬物」,作為人類時是位擁有一頭金發的美女。
非常忠心千年伯爵,更稱為「主人」。
在動畫中比漫畫較早登場,負責帶領惡魔進攻黑色教團,奪回製造惡魔的「生成工場」(卵)。
魅力所在:就覺得變成貓時特可愛。
五位元帥:
庫洛斯·瑪利安元帥 裝備型 判罪者 聖母之靈柩
伊爾卡元帥 裝備型 鎖鏈(陣亡)
提艾多爾元帥 裝備型 樂園之雕刻
格勞得元帥
索卡羅元帥
奏者
奏者擁有操控方舟的能力,擁有奏者資格的第十四個諾亞(是馬納·沃克的兄弟)。因為背叛了諾亞一族,將方舟奏者資格交給了人類,以經被千年伯爵消滅,但不知什麼時候把記憶移植在亞連·沃克身上,似乎會復活。
❼ 談談美國的共和制
美國總統選舉程序
□譚煥新
一、候選人提名:
一般在總統選舉年的6月,各政黨由各州選派代表參加全國代表大會,在會議上提名總統候選人。
總統候選人的提名一般是在大會的第三天或是第四天進行。在全部州都提出候選人之後,就由大會代表通過個別投票方式選舉本黨的總統候選人。
5、6月間,全國代表大會的大部分代表已經產生,競選人各自擁有多少代表的支持已經明朗。因此,誰將成為兩黨的總統候選人大體上已成定局,全國代表大會實際上只是認可總統候選人(包括副總統候選人)的提名而已。
二、競選階段:
第二階段是由獲得政黨提名的候選人在全國范圍內進行競選。這種全國性的競選是總統選舉過程中關鍵性的環節,一般在總統選舉年的9至11月進行。
競選活動的主要內容是向選民介紹本黨的政治主張及候選人自己的施政綱領,向選民作出各種各樣的承諾,盡可能爭取最多的選民支持。
正式的總統競選,是在9月第一個星期一以後才正式開始。競選的形式包括在全國各地發表演說、接見選民,以及與競選對手進行公開的辯論等等。
三、選舉總統選舉人:
第三階段是由各州選舉他們的總統選舉人。
根據美國憲法,總統是由選民選派的選舉人選舉。每個州的選舉人數同該州在國會兩院中的議員總數相等。
聯邦政府所在地哥倫比亞特區在國會中沒有代表,1961年生效的憲法修正案給予該特區3個選舉人名額,所以,目前全國50州的總統選舉人總數為538人,一旦一名總統候選人獲得的選舉人票達到270票,即超過全國選舉人數目的一半,即可宣布當選。
因此,各州選舉其總統選舉人的日子也叫總統選舉日。
由於總統候選人的提名是在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上進行的,而總統選舉人也是以各政黨為單位進行選舉的,一般情況下,選舉人總會投票給本黨總統候選人,因此總統選舉人的選舉實際上也就等於總統選舉。
四、選舉人投票選出總統:
最後一個階段,就是由總統選舉人在總統候選人之間投票正式選出總統。當各州選出其總統選舉人之後,這些人便組成選舉團,並且在選舉年的12月的第二個星期三之後的第一個星期一,在各州首府所在地分別投票,選舉總統和副總統。
由於總統和副總統的候選人總是配對參加競選,所以這兩個職位的選舉也就是在各政黨之間進行選舉。加上以上所述的原因,正式選舉的結果實際上在總統選舉人被選舉出來之後便已經確定,因此,選舉人的投票基本上就只是一種形式,沒有什麼實際意義。
最後,各州總統選舉的投票結果將在選舉之後的第二年的1月6日下午1時,由參議院議長在參眾兩院聯席會議上公布。當選總統和副總統的就職時間是同年1月20日中午。
根據美國憲法,總統的任期是四年,只能連任一屆。
《美國憲法》(中英文)
2006-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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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中文)
序言
我們美利堅合眾國的人民,為了組織一個更完善的聯邦,樹立正義,保障國內的安寧,建立共同的國防,增進全民福利和確保我們自己及我們後代能安享自由帶來的幸福,乃為美利堅合眾國制定和確立這一部憲法。
第一條
第一款 本憲法所規定的立法權,全屬合眾國的國會,國會由一個參議院和一個眾議院組成。
第二款 眾議院應由各州人民每兩年選舉一次之議員組成,各州選舉人應具有該州州議會中人數最多之一院的選舉人所需之資格。凡年齡未滿二十五歲,或取得合眾國公民資格未滿七年,或於某州當選而並非該州居民者,均不得任眾議員。眾議員人數及直接稅稅額,應按聯邦所轄各州的人口數目比例分配,此項人口數目的計演算法,應在全體自由人民——包括訂有契約的短期僕役,但不包括末被課稅的印第安人——數目之外,再加上所有其他人口之五分之三。實際人口調查,應於合眾國國會第一次會議後三年內舉行,並於其後每十年舉行一次,其調查方法另以法律規定之。眾議員的數目,不得超過每三萬人口有眾議員一人,但每州至少應有眾議員一人 ; 在舉行人囗調查以前,各州得按照下列數目選舉眾議員 : 新罕布希爾三人、麻薩諸塞八人、羅德島及普羅維登斯墾殖區一人、康涅狄格五人、紐約州六人。新澤西四人、賓夕法尼亞八人、特拉華一人、馬里蘭六人、弗吉尼亞十人、北卡羅來納五人、南卡羅來納五人、喬治亞三人。任何一州的眾議員有缺額時,該州的行政長官應頒選舉令,選出眾議員以補充缺額。眾議院應選舉該除議長及其他官員 ; 只有眾議院具有提出彈劾案的權力。
第三款 合眾國的參議院由每州的州議會選舉兩名參議員組成之,參議員的任期為六年,每名參議員有一票表決權。參議員於第一次選舉後舉行會議之時,應當立即盡量均等地分成三組。第一組參議員的任期,到第二年年終時屆滿,第二組到第四年年終時屆滿,第三組到第六年年終時屆滿,俾使每兩年有三分之一的參議員改選 ; 如果在某州州議會休會期間,有參議員因辭職或其它原因出缺,該州的行政長官得任命臨時參議員,等到州議會下次集會時,再予選舉補缺。凡年齡未滿三十歲,或取得合眾國公民資格未滿九年,或於某州當選而並非該州居民者,均不得任參議員。合眾國副總統應為參議院議長,除非在投票票數相等時,議長無投票權。參議院應選舉該院的其他官員,在副總統缺席或執行合眾國總統職務時,還應選舉臨時議長。所有彈劾案,只有參議院有權審理。在開庭審理彈劾案時,參議員們均應宣誓或誓願。如受審者為合眾國總統,則應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擔任主席 ; 在末得出席的參議員的三分之二的同意時,任何人不得被判有罪。彈劾案的判決,不得超過免職及取消其擔任合眾國政府任何有榮譽、有責任或有俸給的職位之資格 ;但被判處者仍須服從另據法律所作之控訴、審訊、判決及懲罰。
第四款 各州州議會應規定本州參議員及眾議員之選舉時間、地點及程序 ; 但國會得隨時以法律制定或變更此種規定,惟有選舉議員的地點不在此例。國會應至少每年集會一次,開會日期應為十二月的第一個星期一,除非他們通過法律來指定另一個日期。
第五款 參眾兩院應各自審查本院的選舉、選舉結果報告和本院議員的資格,每院議員過半數即構成可以議事的法定人數 ;不足法定人數時,可以一天推一天地延期開會,並有權依照各該議院所規定的程序和罰則,強迫缺席的議員出席。參眾兩院得各自規定本院的議事規則,處罰本院擾亂秩序的議員,並且得以三分之二的同意,開除本院的議員。參眾兩院應各自保存一份議事記錄,並經常公布,惟各該院認為應保守秘密之部分除外 ; 兩院議員對於每一問題之贊成或反對,如有五分之一出席議員請求,則應記載於議事記錄內。在國會開會期間,任一議院未得別院同意,不得休會三日以上,亦不得遷往非兩院開會的其他地點。
第六款 參議員與眾議員得因其服務而獲報酬,報酬的多寡由法律定之,並由合眾國國庫支付。兩院議員除犯叛國罪、重罪以及擾亂治安罪外,在出席各該院會議及往返各該院途中,有不受逮捕之特權 ; 兩院議員在議院內所發表之演說及辯論,在其它場合不受質詢。參議員或眾議員不得在其當選任期內擔任合眾國政府任何新添設的職位,或在其任期內支取因新職位而增添的俸給 ; 在合眾國政府供職的人,不得在其任職期間擔任國會議員。
第七款 有關徵稅的所有法案應在眾議院中提出 ; 但參議院得以處理其它法案的方式,以修正案提出建議或表示同意。經眾議院和參議院通過的法案,在正式成為法律之前,須呈送合眾國總統 ; 總統如批准,便須簽署,如不批准,即應連同他的異議把它退還給原來提出該案的議院,該議院應將異議詳細記入議事記錄,然後進行復議。倘若在復議之後,該議院議員的三分之二仍然同意通過該法案,該院即應將該法案連同異議書送交另一院,由其同樣予以復議,若此另一院亦以三分之二的多數通過,該法案即成為法律。但遇有這樣的情形時,兩院的表決均應以贊同或反對來定,而贊同和反對該法案的議員的姓名,均應由兩院分別記載於各該院的議事記錄之內 . 如總統接到法案後十日之內 (星期日除外) ,不將之退還,該法案即等於曾由總統簽署一樣,成為法律¨准有當國會休會因而無法將該法案退還時,該法案才不得成為法律。任何命令、決議或表決 (有關休會問題者除外) ,凡須由參議院及眾議院予以同意者,均應呈送合眾國總統 ; 經其此准之後,方始生效,如總統不予批准,則參眾兩院可依照對於通過法案所規定的各種規則和限制,各以三分之二的多數,再行通過。
第八款 國會有權規定並徵收稅金、捐稅、關稅和其它賦稅,用以償付國債並為合眾國的共同防禦和全民福利提供經費 ;但是各種捐稅、關稅和其它賦稅,在合眾國內應劃一徵收 ;以合眾國的信用舉債 ;管理與外國的、州與州間的,以及對印第安部落的貿易 ;制定在合眾國內一致適用的歸化條例,和有關破產的一致適用的法律 ;鑄造貨幣,調議其價值,並釐定外幣價值,以及制定度量衡的標准 ;制定對偽造合眾國證券和貨幣的懲罰條例 ;設立郵政局及延造驛路 ;為促進科學和實用技藝的進步,對作家和發明家的著作和發明,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專利權的保障 ;設置最高法院以下的各級法院 ;界定並懲罰海盜罪、在公海所犯的重罪和違背國際公法的罪行;宣戰,對民用船蘋頒發捕押敵船及採取報復行動的特許證,制定在陸地和海面虜獲戰利晶的規則 ;募集和維持陸軍,但每次撥充該項費用的款項,其有效期不得超過兩年 ;配備和保持海軍;制定有開管理和控制陸海軍隊的各種條例 ;制定召集民兵的條例,以便執行聯邦法律,鎮壓叛亂和擊退侵略 ;規定民兵的組織、裝備和訓練,以及民兵為合眾國服務時的管理辦法,但各州保留其軍官任命權,和依照國會規定的條例訓練其民團的權力 ;對於由某州讓與而由國會承受,用以充當合眾國政府所在地的地區 (不逾十哩見方) ,握有對其一切事務的全部立法權 ; 對於經州議會同意,向州政府購得,用以建築要塞、彈葯庫、兵工廠、船塢和其它必要建築物的地方,也握有同樣的權力 ; ——並且為了行使上述各項權力,以及行使本憲法賦予合眾國政府或其各部門或其官員的種種權力,制定一切必要的和適當的法律。
第九款 對於現有任何一州所認為的應准其移民或入境的人,在一八O八年以前,國會不得加以禁止,但可以對入境者課稅,惟以每人不超過十美元為限。不得中止人身保護令所保障的特權,惟在叛亂或受到侵犯的情況下,出於公共安全的必要時不在此限。不得通過任何褫奪公權的法案或者追溯既往的法律。除非按本憲法所規定的人口調查或統計之比例,不得徵收任何人口稅或其它直接稅。對各州輸出之貨物,不得課稅。任何有關商務或納稅的條例,均不得賦予某一州的港口以優惠待遇 ; 亦不得強迫任何開往或來自某一州的船蘋,駛入或駛出另一州,或向另一州納稅。除了依照法律的規定撥款之外,不得自國庫中提出任何款項 ; 一切公款收支的報告和帳目,應經常公布。合眾國不得頒發任何貴族爵位: 凡是在合眾國政府擔任有俸給或有責任之職務者,末經國會許可,不得接受任何國王、王子或外國的任何禮物、薪酬、職務或爵位。
第十款 各州不得締結任何條約、結盟或組織邦聯 ; 不得對民用船蘋頒發捕押敵船及採取報復行動之特許證 ; 不得鑄造貨幣 ; 不得發行紙幣 ; 不得指定金銀幣以外的物品作為償還債務的法定貨幣 ; 不得通過任何褫奪公權的法案、追溯既往的法律和損害契約義務的法律 ; 也不得頒發任何貴族爵位。未經國會同意,各州不得對進口貨物或出口貨物徵收任何稅款,但為了執行該州的檢查法律而有絕對的必要時,不在此限 ;任何州對於進出囗貨物所徵的稅,其凈收益應歸合眾國國庫使用 ; 所有這一類的檢查法律,國會對之有修正和監督之權。未經國會同意,各州不得徵收船舶噸位稅,不得在和平時期保持軍隊和軍艦,不得和另外一州或國締結任何協定或契約,除非實際遭受入侵,或者遇到刻不容緩的危急情形時,不得從事戰爭。
第二條
第一款 行政權力賦予美利堅合眾國總統。總統任期四年,總統和具有同樣任期的副總統,應照下列手續選舉 :每州應依照該州州議會所規定之手續,指定選舉人若干名,其人數應與該州在國會之參議員及眾議員之總數相等 ; 但參譏員、眾議員及任何在合眾國政府擔任有責任及有俸給之職務的人,均不得被指定為選舉人。各選舉人應於其本身所屬的州內集會,每人投票選舉二人,其中至少應有一人不屬本州居民。選舉人應開列全體被選人名單,註明每人所得票數 ; 他們還應簽名作證明,並將封印後的名單送至合眾國政府所在地交與參議院議長。參議院議長應於參眾兩院全體議員之前,開拆所有來件,然後計算票數。得票最多者,如其所得票數超過全體選舉人的半數,即當選為總統 ; 如同時不止一人得票過半數,旦又得同等票數,則眾議院應立即投票表決,選畢其中一人為總統 ; 如無人得票過半數,則眾議院應自得票最多之前五名中用同樣方法選舉總統。但依此法選舉總統時,應以州為單位,每州之代表共有一票 ; 如全國三分之二的州各有一名或多名眾議員出席,即構成選舉總統的法定人數 ; 當選總統者需獲全部州的過半數票。在每次這樣的選舉中,於總統選出後,其獲得選舉人所投票數最多者,即為副總統。但如有二人或二人以上得票相等時,則應由參議院投票表決,選學其中一人為副總統。國會得決定各州選出選舉人的時期以及他們投票的日子 ; 投票日期全國一律。只有出生時為合眾國公民,或在本憲法實施時已為合眾國公民者,可被選為總統 ; 凡年齡未滿三十五歲,或居住合眾國境內未滿十四年者,不得被選為總統。如遇總統被免職,或因死亡、辭職或喪失能力而不能執行其權力及職務時,總統職權應由副總統執行之。國會得以法律規定,在總統及副總統均被免職,或死亡、辭職或喪失能力時,由何人代理總統職務,該人應即遵此視事,至總統能力恢復,或新總統被選出時為止。總統得因其服務而在規定的時間內接受俸給,在其任期之內,俸金數額不得增加或減低,他亦不得在此任期內,自合眾國政府和任何州政府接愛其它報酬。在他就職之前,他應宣誓或誓願如下: ——「我鄭重宣誓(或 矢言) 我必忠誠地執行合眾國總統的職務,並盡我最大的能力,維持、保護和捍衛合眾國憲法。
第二款 總統為合眾國陸海軍的總司令,並在各州民團奉召為合眾國執行任務的擔任統帥 ; 他可以要求每個行政部門的主管官員提出有關他們職務的任何事件的書面意見 ,除了彈劫案之外,他有權對於違犯合眾國法律者頒賜緩刑和特赦。總統有權締訂條約,但須爭取參議院的意見和同意,並須出席的參議員中三分之二的人贊成 ; 他有權提名,並於取得參議院的意見和同意後,任命大使、公使及領事、最高法院的法官,以及一切其他在本憲法中未經明定、但以後將依法律的規定而設置之合眾國官員 ; 國會可以制定法律,酌情把這些較低級官員的任命權,授予總統本人,授予法院,或授予各行政部門的首長。在參議院休會期間,如遇有職位出缺,總統有權任命官員補充缺額,任期於參議院下屆會議結束時終結。
第三款 總統應經常向國會報告聯邦的情況,並向國會提出他認為必要和適當的措施,供其考慮 ; 在特殊情況下,他得召集兩院或其中一院開會,並得於兩院對於休會時間意見不一致時,命令兩院休會到他認為適當的時期為止 ; 他應接見大使和公使 ;他應注意使法律切實執行,並任命所有合眾國的軍官。
第四款 合眾國總統、副總統及其他所有文官,因叛國、賄賂或其它重罪和輕罪,被彈劾而判罪者,均應免職。
第三條
第一款 合眾國的司法權屬於一個最高法院以及由國會隨時下令設立的低級法院。最高法院和低級法院的法官,如果盡忠職守,應繼續任職,並按期接受俸給作為其服務之報酬,在其繼續任職期間,該項俸給不得削減。
第二款 司法權適用的范圍,應包括在本憲法、合眾國法律、和合眾國已訂的及將訂的條約之下發生的一切涉及普通法及衡平法的案件 ;一切有關大使、公使及領事的案件 ;一切有關海上裁判權及海事裁判權的案件 ; 合眾國為當事一方的訴訟; 州與州之間的訴訟,州與另一州的公民之間的訴訟,一州公民與另一州公民之間的訴訟,同州公民之間為不同之州所讓與之土地而爭執的訴訟,以及一州或其公民與外國政府、公民或其屬民之間的訴訟。在一切有關大使、公使、領事以及州為當事一方的案件中,最高法院有最初審理權。在上述所有其它案件中,最高法院有關於法律和事實的受理上訴權,但由國會規定為例外及另有處理條例者,不在此限。對一切罪行的審判,除了彈劫案以外,均應由陪審團裁定,並且該審判應在罪案發生的州內舉行 ; 但如罪案發生地點並不在任何一州之內,該項審判應在國會按法律指定之地點或幾個地點學行。
第三款 只有對合眾國發動戰爭,或投向它的敵人,予敵人以協助及方便者,方構成叛國罪。無論何人,如非經由兩個證人證明他的公然的叛國行為,或經由本人在公開法庭認罪者,均不得被判叛國罪。國會有權宣布對於叛國罪的懲處,但因叛國罪而被褫奪公權者,其後人之繼承權不受影響,叛國者之財產亦只能在其本人生存期間被沒收。
第四條
第一款 各州對其它各州的公共法案、記錄、和司法程序,應給予完全的信賴和尊重。國會得制定一般法律,用以規定這種法案、記錄、和司法程序如何證明以及具有何等效力。
第二款 每州公民應享受各州公民所有之一切特權及豁免。凡在任何一州被控犯有叛國罪、重罪或其它罪行者,逃出法外而在另一州被緝獲時,該州應即依照該罪犯所逃出之州的行政當局之請求,將該罪犯交出,以便移交至該犯罪案件有管轄權之州。凡根據一州之法律應在該州服役或服勞役者,逃往另一州時,不得因另一州之任何法律或條例,解除其服役或勞役,而應依照有權要求該項服役或勞役之當事一方的要求,把人交出。
第三款 國會得准許新州加入聯邦 ; 如無有關各州之州議會及國會之同意,不得於任何州之管轄區域內建立新州 ; 亦不得合並兩州或數州、或數州之一部分而成立新州。國會有權處置合眾國之屬地及其它產業,並制定有關這些屬地及產業的一切必要的法規和章則 ;本憲法中任何條文,不得作有損於合眾國或任何一州之權利的解釋。
第四款 合眾國保證聯邦中的每一州皆為共和政體,保障它們不受外來的侵略 ;並且根據各州州議會或行政部門 (當州議會不能召集時) 的請求,平定其內部的暴亂。
第五條
舉凡兩院議員各以三分之二的多數認為必要時,國會應提出對本憲法的修正案 ; 或者, 當現有諸州三分之二的州議會提出請求時,國會應召集修憲大會,以上兩種修正案,如經諸州四分之三的州議會或四分之三的州修憲大會批准時,即成為本憲法之一部分而發生全部效力,至於採用那一種批准方式,則由國會議決 ; 但一八○八年以前可能制定之修正案,在任何情形下,不得影響本憲法第一條第九款之第一、第四兩項 ;任何一州,沒有它的同意,不得被剝奪它在參議院中的平等投票權。
第六條
合眾國政府於本憲法被批准之前所積欠之債務及所簽訂之條約,於本憲法通過後,具有和在邦聯政府時同等的效力。本憲法及依本憲法所制定之合眾國法律; 以及合眾國已經締結及將要締結的一切條約,皆為全國之最高法律 ; 每個州的法官都應受其約束,任何一州憲法或法律中的任何內容與之抵觸時,均不得有違這一規定。前述之參議員及眾議員,各州州議會議員,合眾國政府及各州政府之一切行政及司法官員,均應宣誓或誓願擁護本憲法 ;但合眾國政府之任何職位或公職,皆不得以任何宗教標准作為任職的必要條件。
第七條
本憲法經過九個州的制憲大會批准後,即在批准本憲法的各州之間開始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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